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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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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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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确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2010-05-07|人阅读

应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如下: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对父母双方争夺子女直接抚养权,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不成的,法院应当判决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不得判决双方轮流抚养。

夫妻双方均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在子女抚养问题解决前可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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