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陈某与肖某系夫妻,肖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吴某借款伍拾万元,后因肖某没有按时归还吴某借款,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肖某归还借款,法院判决肖某应当吴某借款伍拾万元,并认定该借款系肖某个人债务。法院判决生效后,吴某立即申请执行并查封了陈某与肖某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后陈某因与肖某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肖某同意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归陈某所有,吴某知道后,向法院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该内容,法院开庭后判决撤销该协议中关于房屋归陈某所有的内容,吴某在起诉撤销时,同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该套房屋,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法院认为被查封的房屋如果有争议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不是起诉要求分割。
律师分析:本案关键是对于被查封的房屋其他共有人能否起诉要求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第三款可知,对于被查封的财产其他共有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的,而不是一定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