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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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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但登记夫妻名字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2019-08-01|人阅读

案由:吴某系浙江人,经人介绍与肖某相识,肖某是上海人,吴某系独生女,因吴某将生活在上海,吴某父母便想在上海买房,因房屋限购政策不能购买,后来便想到用肖某上海户口来购买,于是,吴某父母支付全部房款,产证上名字是吴某和肖某二人,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因对该房屋的分割双方协商不成,吴某认为是其父母财产,而肖某认为是吴某父母赠与夫妻的共同财产,后起诉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因房屋是购买于婚后且产证上有双方名字,确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因吴某对于房屋的贡献较大,可以多分,最后以三七的比例进行分配。

律师评论:本案是一起比较常见、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本案事实较清楚,是吴某父母出资,且肖某也认可是吴某父母出资,但却不认可是借其名来买房,而认为是赠与给双方的,所以法院依法的判决也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规定的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可本案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对于登记在谁名下对于权利归属是很重要的,所以以后大家在这方面要多考虑一下再做出决定,不要到时吃亏。

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 罗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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