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延宏律师
李延宏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打官司,找关系有用吗?(转自CEO法律观察—马贺安)

刑事辩护2010-04-21|人阅读

死刑也能花钱买?

当亲友摊上官司时,人们第一反应就是:“找找人”、“花点钱”;认为只要花钱找对人,事情就肯定能“摆平”。

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来看看这样一个案例。

2006年,我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青年到广州探望做空车配货的姐姐,一个大连人听说后,请他帮忙稍点东西回来,结果刚回到家就被抓获,因为他捎回来的东西是毒品。他说自己并不知情,但请他捎东西的同案犯坚决说已告诉他捎的是毒品。于是他被捕入狱,面临无期徒刑。

这个案件到我手里时,已经是案发近一年后,我们通过蛛丝马迹,发现他可能确有冤情,而证明冤情的一个关键证据,是当天他的一次通话记录。如果能查到这份通话记录,就可以证明那位同案犯在撒谎,从而证明他无罪。

但是,这份通话记录却再也找不到了,因为通话清单在电信局只保留6个月,而此案发生时,家属只相信找能人,却没人意识到取证的重要性。这位能人花了家属10万元钱,结果案子还是被起诉到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我们律师介入时,离案发已经9个多月,那天的通话记录早从电信局的电脑里删除了。

一个可以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就这样被耽搁掉了。

他们只知道花钱,却不懂得什么是办案的关键,贻误了此案最佳解决时机。

其实,我从担任检察官到做律师,在司法界近二十年,对“花钱找人就能摆平案件”“死刑也能花钱买”这一类说法,从来都不相信。我曾举例说:如果花钱就能摆事,那么给看守所一百万放人,不是更直接吗?

为什么看守所不可能收钱放入?因为没有合法的理由。因此我们看到解决你亲友案件的关键,首先不是“钱”,而是能不能找到“合法的理由”,如同治病一样,想要治好病,首先不是你有多少钱,而是你能不能找到一个正确的医疗方案。可能会有死刑犯花钱保住了命,但那种情况一是极特例,不是常态,二是,他们多数也是找到了法律上的可行理由。

而依靠关系、依靠能人来解决案件,毛病也正出在这里。这些“能人”因为不具备法律专业能力。即便他真心真意地为你出力,也因为他不知道什么是“合法的理由”,常常贪污了案件的正确处理。依靠“关系:解决你的案件,会带三个致命的危险。

迷信关系的三个危险

第一个危险,就是贻误战机,错过了解决案件的最佳时机。就像上面那个毒贩案一样,家属找的“关系”因为不懂法,而不知道应该及时提取通话记录,使一份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关键证据永远消失了。虽然我们后来通过其他的法律手段,使这位被告人终于在2006317被无罪释放,但其中教训需要牢记。

第二个风险是:南辕北辙,力气没有用正地方。

比如,在我最近承办的案件中,就有一起这样的教训。南方某商人在大连“虚开增值税发票”,面临无期甚至死刑。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其家属一心只想“花钱少判点”,很多“能人”也帮着忙活。但是,他们不知道;这种案件争取从轻处罚的关键,不是花钱说情,而应当请公安机关追缴税款。为什么呢?因为这一罪名若想从轻处罚,一个重要的法律理由是:追回的税款越多,刑期可能越轻,而且关键是:必须以“侦查终结”前追缴多少为准。起诉到检察院或法院后,即便你补缴税款也没有用了。

但在侦查阶段,他的这些朋友却没有一个人知道这一关键所在。

等我接受此案时,侦查已终结,尚有90余万元税款未追回,只能判处无期以上。如果当初他们知道应在侦查终结前追缴税款,只需再追回40万多一点,被告人的刑期就可以大幅度下降到5年以下。

这些“能人”因为不懂法律,将劲儿使错了防线,也耽搁了此案的最佳解决时机。

第三个风险,就是被诈骗钱财

从做检察官到律师,在我接触的案件中,90%的家属都被人骗过:一些人利用家属“有病乱投医”的心理,以帮着找人为名,骗取家属钱财。等到需要找律师时,家属又被骗得付不出律师费了。

最典型的就是某副市长夫人,在丈夫被双规时,竟然被一个无业老太太骗去200多万。

有时你的朋友没有骗你,但他可能会被别人骗。上面涉嫌运毒的那个案件,开始有人告诉家属,公安局10天就会放任;到了检察院,还说能放人,然后以“办事儿”为由向家属要钱,总共被骗去10万余元。

如果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刑法专业人士,就会识破这些话时骗人的,因为检查院已经没有“定罪不起诉”的权利,检察院是不可能“放人”的,而“能人”朋友对此并不明白,于是同样被骗。

这种情况下,不但耽搁你案子的正确解决,还使你搭进钱财,雪上加霜。

摆平案件到底靠什么

实际上,你应 当了解一个秘密是:所有被摆平的案件,主要依靠的都不是“关系”,关键是智慧—运用法律的智慧,关键是技能—运用诉讼技巧的能力;关键是经验—处理刑事诉讼的经验。我们老看看下面这些案件时如何“摆平”的?

案例一、曾经轰动全国的大连“宝利行皇宫”黄赌毒大案,主犯徐军—曾经的大连注明的年轻富豪—逃亡海外,我的当事人不幸应聘当了“宝利行”负责保安的副总,案发后畏罪潜逃。被抓获归案后,经过我们辩护人与办案机关的反复研讨,该人被无罪释放,其首要原因不是“关系”,而是我们通过审阅大量卷宗发现:这位犯罪嫌疑人虽然贵为“宝利行”副总,但没参加过任何一次董事会,也不是董事会成员,这样,我们向法院提出,他虽然在客观上为犯罪活动上为犯罪活动进行了“放哨”,但他没有参与过犯罪决策,可能没有犯罪故意,另外,他的工作是外围保卫,也完全可能对娱乐场内地黄赌毒犯罪不知情,因此,按照疑罪从无到原则,我们认为不能确定他又犯罪的故意。公安与检察机关接受了我们的观点,才将其释放。

案例二、说明“法律智慧比关系重要”,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我们的一位当事人自认酒后与朋友去水库偷鱼不成而发生口角,将朋友打死,抛尸水库。酒醒到案发后,觉愧对朋友,痛快认罪,只求速死,一审被判处死刑,但我们在辩护中却认为此案存有疑点。疑点之一是,此案只有被告人一人供述,再无其他证据,案件先天不足。更重要的是,我们在办案中发现一个细节:死者因为“好面子”曾经用五角钱硬币打造假“金”戒指与“金”项链,戴在身上。但我们在尸检报告上却看不到这两个“金”饰品。

这样,我们就向省高院提出了疑问:消失的两件“金”戒指和项链哪去了?被告人与被害人形影不离,明知“金货”是假的,不肯能拿。那么,失踪的金饰品会不会意味着有第三者到过现场,拿走了“金”戒指和项链?

而且,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不是打死的,而是淹死的,这就更令人怀疑:会不会是被告人离开现场后,有第三者路过现场,抢走“金货”并淹死被害人?

我们认为,找不到这两件假“金货”,第三者到过现场并犯罪的可能就不能排除。省高院也觉得事有蹊跷,斟酌再三,要求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然后考虑 。但承办此案的律师对我说:被害人家属认为我们花钱买命,遂张狮子口,谈判陷入僵局。我说不必担心,即使被告人拿不出钱,只要这两个“金”戒指和“金项链”找不到,省法院就不能维持被告人死刑。

正如我们所料,最后被告人并未满足被害家属的金钱要求,但省法院仍改判被告人为死缓。

从这些案件中,我们看到,在争取案件公平结果上,“法律智慧要远远比金钱与关系有价值”。解决刑事案件,肯定要有金钱的支持,但钱绝不是决定因素。找不到正确的“法律解决方案”,你有再多的钱也解决不了问题。因此,在刑事案件中,金钱的力量只能通过深厚的刑事法律功底、丰富的辩护经验,才能发挥作用: 的作用只能是作为法律智慧的报酬,来研究“法律解决方案”,将你的案情正确分析,找到轻判、甚至无罪的“法律方案”,这也是不同的律师收费标准不同的原因之一。

而“关系”对案件的解决几乎没有直接作用。

因此,在打官司时,首先要研究案情,直向刑事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咨询,比如刑事法官、刑事律师等等。注意,不要认为所有法官或所有律师都能向你提供正确的意见。法律本身浩瀚复杂,民事法官或民事律师可能并不精通刑事。

因此,我对您的建议是,不要相信“中间人”或“能人”。拯救你亲友命运的依靠,只能是:

一要依靠律师。

二要依靠一个经验丰富、精通刑事事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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