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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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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受害人家属应如何索赔的问题

损害赔偿2015-01-12|人阅读

关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

受害人家属应如何索赔的问题

(作者:王晶晶律师@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1. 前期准备工作:首先应及时取得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包括责任方司机及车辆、保险单或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或不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受害人家属才存在索赔要求。

2. 索赔对象:事故责任人、责任车主及保险公司。

3. 索赔方式: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如责任方不配合损害赔偿事宜,受害人家属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既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或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等待刑事立案而直接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二者区别在于,前者不必另行缴纳诉讼费,比较省钱,但可能耗时较长;而后者需要按照诉讼标的额缴纳诉讼费,但用时短,更便捷。

4. 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保险补偿:申请领取工亡待遇。如果该事故发生在受害人履行工作职务的过程中,受害人家属除有权向侵权责任人索赔之外,还可以向受害人单位所在地区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工亡认定,待认定为工亡后依法领取工亡待遇。(除了医疗费用部分的金额之外,侵权赔偿和工亡待遇原则上二者应当可以同时获取。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有些法院是不支持受害人家属获得双倍补偿的)

5.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人一般为:责任方车主,责任方司机。如车辆已投保险,一般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6.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法院为刑事案件受理法院。如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7. 工亡待遇的支付人为:工伤保险机构。如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该部分费用由单位承担。如工伤保险行政机构不予认定工亡或认定工亡后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受害人家属可以社保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8. 人身损害赔偿内容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医疗及救护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9.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10. 死亡补偿金计算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2.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赔偿期限÷抚养人数)

13. 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 丧葬费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5. 丧葬补助金计算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6. 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17. 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包括: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18. 有权要求领取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近亲属一般包括:死亡职工有扶养义务的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还包括遗腹子、非婚生子、养子女、继子女、养父母、继父母、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等。

附: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数据,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2014年工亡职工的家属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约为26955x20=539100元。

2013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578元,农村人均纯收入10523元。2014年度,辽宁省城镇居民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标准大约:25578x20=51156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标准约为210460元,比城镇居民少了30.11万。这差距,不可谓不触目惊心! 2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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