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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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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涉土职务犯罪及预防

其他2012-02-22|人阅读
李世泽 律师 / 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土地资源消耗量大,在土地征收、土地开发、土地融资等环节中,或出于渎职,或出于利益驱动,职务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涉土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土地领域内的职务犯罪主要集中于以下类型:
1 、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征地补偿款,构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2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3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5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土地违法犯罪案件中,常常牵连触犯其他罪名,法院审判择处罚较重的定罪判刑。
上述六类犯罪是涉及土地领域常见的犯罪类型,这六类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正常的土地管理活动和土地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实施土地管理行为,主体均为特殊主体,即土地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涉土职务犯罪的特点
1 、贪污和挪用征地补偿款案件居多。
从犯罪类型方面看,贪污和挪用征地补偿款犯罪是涉土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犯罪主体不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近年来,也延伸到部分 村干部身上,即村干部在协助政府履行征地过程中,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而且这类犯罪呈上升趋势,越演越烈。
2 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性大。
就目前各地出现的土地腐败案件来看, 涉案金额大已成为当前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普遍趋势。少则数万元,多则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都有,不仅扰乱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也侵犯了国家和集体的经济利益,社会危害性大。
3 、涉案人员多,呈现团伙型作案,社会影响恶劣。
土地领域内审批权限的配置较为复杂,比如一个房地产项目,至少要经过规划、国土、建设等多部门的审批,而仅在国土部门内部又有不同职能的科室,一人作案很难达到“预期目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人犯罪,往往牵涉出更多人的犯罪,甚至在某个政府部门上至局长下至科员无一不涉嫌犯罪的局面,给百姓以“贪腐政府”的印象,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4 、犯罪手段职务化、权力化色彩浓重。
犯罪分子往往是利用了手中的权利,在职务活动中完成了违法犯罪行为,如采取将卖地的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截流公款不上缴,私设“小金库”,从中中饱私囊等。
三、涉土职务犯罪的成因
1 权力配置不合理。
我国多数行政机关、部门、机构实行个人负责人,权力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腐败。
2 、政府信息公开不充分。
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立法目的之一便是要政府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实际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是有限的,在我所办理的土地案件中,许多土地管理部门就委托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是搪塞就是置之不理,而背后隐藏的都是涉嫌土地违规违法行为,因“不知情”无法起到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3 利益驱动,腐化生活诱惑。
近几年的房地产热,导致土地的价值不断攀升,在高额“利益”诱惑下,一些地方官员铤而走险,和 投资商、开发商勾结,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走上犯罪道路。
4 、监督机制不健全。
国土部门的权利较为集中,通常是内部科室之间人员安排相互交叉,内部的监督形同虚设,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也往往是形式上的监督,在我所办理的土地征收案件中,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下级部门报批的文件中就不乏有伪造村民签字的材料,骗取征地批复的行为。由于对政府信息的了解没有更多的途径,社会舆论的监督也很难触及到深层次的矛盾。
5 、司法惩处力度小。
土地领域 发生的 职务犯罪 案件 涉案人员 中作不诉、免予刑事处分和缓刑案件多,使违法成本和 “收益”不成正比,对不稳定分子没有震慑力,起不到个案预防的效果。
四、涉土职务犯罪的预防
1 、合理配置权力。
权利的过分集中容易导致权利被滥用,滋生腐败,而权力的分散容易导致工作效率下降。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就是要体现权利的集中与分解相对平衡,兼顾预防职务犯罪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2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深度。
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明确限定不予公开的范围,使政府行为能够广泛的接受社会的监督,督促国土部门能够依法行政。
3 、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加强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法治教育,抓好队伍建设,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时刻敲响警钟,使他们认识到职务犯罪的高压线决不能碰,从而起到预防的作用。
4. 建立健全、有力的监督机制。
目前国土部门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上下级监督、党的监督、舆论监督等,所起作用甚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也存在体质的问题,应探索研究新的监督机制,以适应目前面临的问题。
5 加大打击力度,强化警示作用。
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目前,在党中央对腐败问题高度重视和支持下,一批“土地爷爷”、“土地奶奶”相继落马,受到法律的严惩,使正在走向犯罪边缘分子意识到违法所带来的“利益”会得不偿失,使之不敢为,不敢犯,真正起到震慑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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