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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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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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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行政诉讼2015-08-23|人阅读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各自权利的土地权属矛盾,也称为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权属纠纷,一般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造成的。  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谁享有,由谁行使。它与土地侵权和行政界线纠纷不同。土地侵权是指对设立了合法的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其他人以各种理由或形式占有或者进行干扰,影响权利人对该土地的正常使用。如果其他人认为行政机关发放的土地证书有误,也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申请撤销该土地的登记和证书,然后再以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方式加以解决。土地行政界线纠纷一般是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但一旦涉及行政界线的划定问题,应首先由行政界线管理机关先行明确行政界线,然后再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根据争议的起因不同,土地权属争议可分为因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因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因用地手续不完备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因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而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等。   【相关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010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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