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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瑞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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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同命同价”的理解

损害赔偿2014-08-11|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本法第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适用赔偿数额相同的死亡赔偿金标准的理由是:1、“同一事故”系因同一次交通事故或同一次矿难等,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的损害结果、侵权人的过错等均是由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2、同一事故中需同时存在多个受害人死亡。如果一个侵权行为只造成一人死亡,则不能主张按其他案件的赔偿标准要求“同命同价”。而只能按该受害人的实际户口性质确定其死亡赔偿金数额。3、确定死亡赔偿金时,原则上应当“就高不就低”,按照个体赔偿数额较高的标准确定同一案件中的各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数额。4、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同一事故的受害人中需同时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才适用本规定。如果受害人均是同一地区的城镇居民,或均是农村居民,则仍按其原有的户籍性质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5、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具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本条,也可以由当事人请求适用本条规定。同时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是否需要适用本条规定确定死亡赔偿金。相关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 鲁高法〔2005〕201号(五)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注:以上内容参考自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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