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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峰律师
吴长峰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物权的实现与债权的实现方式不应等同

合同纠纷2012-02-19|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接爱上诉人张某的委托后,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物权取得的方式问题。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是采取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而不是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所谓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就是当事人在达成物权变动的合同债权行为之外,还要求有物权变动的行为,当事人方能得到不动立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变动的物权行为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到不动产的登记部门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经登记则取得了物权。而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一个就更物权的合同,则从合同有效成立之日起即取得了物权,无需交付或登记的行为。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已明确了形式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本案的被上诉人根据20051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个协议,该协议的第二条规定,由上诉人将其所享有的土地 使用权益自愿无偿转为被上诉人所持有。该协议只是一个债权合同,上诉人作出了一个意思即无偿转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益。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仅有一个债权合同是不能直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当事人要取得不动产物权则需进行登记。如果债权合同的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负有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关于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问题,我国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在此等情形下,不是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权属的问题。本案的被上诉人在依据合同之债向相对方主张权利时不存在确权的前提条件。

二、被上诉人在其起诉状中对于不动产登记部门所颁发不动产物权证照从不存在异议,该证照也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双方所诉争的不动产物权的共有权利人。被上诉人在起状中也是要求上诉人按照2005126日的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而矣。被上诉人在一审的诉状的诉由中说:“原告(被上诉人)认为,被告(上诉人)应根据双方确认的协议内容,配合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讼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到原告的名下”。从被上诉人这诉由可见,被上诉人是在不动产物权确认为二人的前提下,要求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可是被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又请求法院确不动物权的归属。而从被上诉人向法院所提交的确权证据来,其只有一个2005年的协议。协议只能证明当事人可能具有某个债权,但并不能证据当事人必然具有一个物权。当事人之间签订一个协议,说明当事人享有一个相对权,请求权,而不能确立一个物权。物权与债权是二个不同类型的权利,物权的实现无需他的行为,他人只负有为妨碍之义务即可,而债权的实现,是要求债务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当事人债权的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只有通过向法院起诉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来实现债权,而不是请求法院确权来实现债权所指向的标的物归自己所有。本案的被上诉人认为自己的债要不能实现时向法院起诉确权的方式来实现的债权所指向的标的物显然与我国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在该种情形下,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三、关于2005126日协议是否终止的问题。虽然当时签订了该协议,但由于被上诉人不愿意向上诉人提供一套商品房,双方口头协议终止了原协议。这从2007年申请换证的过程到2007年的土地证、2008年的房产证上都标明上诉人也是不动产物权的权权利人的事实为证。民事诉讼证据要求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们从后面换证、办证行为都说明了双方终止2005年协议的事实。

四、一审判决的错误在于以一个债权合同来确认物权的归属。具体表现:“从内部关系看……”的认定。债权合同不能作为确认物权归属的根据,当事人享有债权,只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作出一定的行为。上诉人签订一个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如果法院根据一个债权人的请求则确认该债权人为该不动产物权人,则第二个债权人又依据上诉人签订的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请求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则法院又确认该不动产物权归第二个债权人所有,则可能导致一个物止产生多个物权,这与物权法所规定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从而可以认定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依据的一个债权合同来请求法院确认其为争议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根本不能确认物权的归属的。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和案件的处理结论不当,本案的被上诉人根据一个合同来请求法院确认物权的归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吴长峰律师

201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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