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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实施的行为不能适用表见代理

拆迁2013-02-18|人阅读

民法上的表见代理法律关系,简单地讲,可以这样理解,就是某个人以别人的名义实施了某种行为,这种行为是没有经过那个人允许的,但是法律上认定要那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的有,辞职的员工拿公司的介绍信等材料私自代表公司与其他人签订协议,又或者老婆代表老公签订协议等等,虽然他们没有代理权,但是和他们签合同的那一方都认为他是有代理权的,因此构成上面讲的表见代理。按规定,房管部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但是,房管部门具体实施时通常是委托给其他机构来处理,这个机构通常就是我们拆迁中常见的拆迁办。也就是说,房管部门是把具体的工作委托给拆迁办来处理,如果有法律责任也是由房管部门来承担。但是,这样会产生一个问题,拆迁中有可能涉及许多违法的行为,而拆迁办的违法行为并非是基于房管部门的授权去实施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也要房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呢?

按照民法一般意义上对表见代理法律关系的理解,拆迁办的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因为拆迁办对拆迁户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否基于房管部门的授权,拆迁户都完全有理由相信他是可以代表房管部门的。甚至,大多数拆迁户在整个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过程中只知道有拆迁办而不知道房管部门。不过,毕竟拆迁补偿安置与一般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民事代理不一样,因此,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一般不把拆迁办的行为认定为可以适用表见代理法律关系。

当然,如果拆迁户的权利受到拆迁办的违法侵害并不意味着没有办法救济。只是这种情况下被告不是房管部门,而是拆迁办。另外,如果拆迁办实施的违法行为是由房管部门授权的,那么自然拆迁办没有责任,承担责任的还是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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