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林先生是江西省的一位农民,2013年,林先生所在的村通过公告形式告知村民本村的一部份土地要进行征收,公告内容包括本地的征地范围,安置方案,每亩土地对村民补偿多少等等情况。按照该公告,每亩土地补偿13000元,林先生认为这个补偿太少了,违反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后来双方经县政府调解同样没有达成一致,李先生最后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法律观点:对补偿的标准不服的,由县政府或县政府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如果协调还是不能解决,将由批准土地征收的政府做出决定。同时按照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向批准本次征地、安置补偿的市、县级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林先生对政府做出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不服,按照规定先由县级以上的政府进行协调,政府协调无法使双方达成一致,由批准土地征收的政府做决定,本案中做出这次土地征收决定的是省政府,因此应当向当地省政府申请裁决,如果说本案中做出征地补偿,批准方案的是市县级政府,那还可以向他们的上一级政府去申请行政复议。在政府做出裁决决定后,如果村集体或农民提起行政诉讼,省政府将直接作为诉讼中的被告,这样对他们会产生压力,更有利于我们安置补偿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