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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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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
主办律师

如何更好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他2012-06-02|人阅读

如何更好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于我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刘晓武  律师

《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多年来,我市的法律援助体系与架构已初具规模和成效,市、县、区共设立了十个法律援助机构,截至目前止,全市法援机构的在编人员共有27人,平均每个法律援助点有三名左右的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市司法局法援中心提供的统计资料表明:仅2004年一年,全市(含县、区)范围内所设的十个法援机构就受理了各类法援案件共665起,提供各类免费法律咨询服务逾3139人次,案件性质涵盖了刑事、行政和民事等诸多方面,受惠人员涉及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和部份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的依法实施,极大程度地维护了上述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实现我市的社会和谐,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现实意义。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需要,具体到我市而言,贯彻好法律援助制度,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就是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的生动体现。我市的法律援助是市、县、区三级政府的责任,是政府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使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我国法律平等保护的一种政府公益性行为,无庸置疑,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市的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健全人权保障,加快“依法治市”的进程,同时,也可为我市的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增添人性化的色彩,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机制,并在司法层面上有效地去规范、预防和减弱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构建我市社会的和谐共建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全面开展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搞好我市法治软环境的建设,也是我市进一步对外进行国际经贸文化交流、展现良好现代城市风貌和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两年来,我市的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通过调查发现: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其一、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上的缓解,在农村表现得更为突出。我市的基层法律援助点目前一般仅限设在县城,农村和乡镇基本上还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顾及,基层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却又因经济发展与人际交往的日益扩大而层出不穷,但相对于我市那些弱势的个体而言(尤其在农村),却往往又无力去“购买”那种“奢侈的法律服务”,这样一方面确实有着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加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明显增多;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因此,我市及各县、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也多局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须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而对其他许多从一定意义上说本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政府却还不能完全予以满足。其二、在认识上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局部上的模糊观念。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有可无,有的抱着能搞则搞,不能搞就算了的态度;要么实行“会上重要,会后次要,碰到实际困难不要”的作风,从而出现人员不到位、资金难安排落实、职能无从发挥的尴尬局面,使本来障显司法正义的法援工作成了司法殿堂里的“花瓶”和摆设;还有一些人停留在老观念上,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只是律师的事,在职能上界定错误;也有一些同志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机构,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都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来具体承办,以此抹杀法律援助机构行政管理的职能。  其三、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工作经费还不够充裕,导致法援机构的“软、硬件”建设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由于基层财政相对比较困难,尤其是县一级财政比较紧张,少数政府职能部门既怕增加人员编制,又怕增加经费负担,因此很难在行动上积极地予以财政支持,个别地方也只是象征性地给予少量的开办经费,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在批准后却难于正常地开展工作,甚则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同样地,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要考虑到不能增加办案的费用负担,而接受指派提供法援任务的律师出于同样原因的考虑,就难免在工作中走过场,鉴于工作上的不够细致与认真,又势必影响到案件质量的提升。  其四、法律援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还衔接得不够紧密,存在两种制度局部脱节方面的表现。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某些特殊人群打得起官司,能依法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以及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而对于司法救助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针对因经济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用的诉讼当事人,法院可依法让其“减、免、缓交”案件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通过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则进一步完善和具体化了司法救助制度,规定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以及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使弱势群众也打得起官司,从而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达到解决争端的目的,以避免矛盾升级和衍化成和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当然,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是二者之间显然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两者衔接配合得好,方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效能,也才能使司法救助制度真正地落到实处。因此,对于经济确属困难的公民,政府和法院应该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套餐”,如果仅有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而法院并不相应地减免当事人的诉讼费用,那就有违法律援助制度创设的初衷,最终也实现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的。三、几点建议: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加快发展我市法律援助事业重要性的认识。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是党和政府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更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改进作风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难度较大的群众性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当前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关心弱势群体,能不能帮助他们排扰解难,是实践“司法为民”要求最好不过的试金石。只有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及时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尽早地解决争端,化解矛盾,才能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也只有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进而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因此,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利用媒体和通过办板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继而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我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2、加强联系,加快构筑法律援助网络平台,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法律资源,建立起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法律援助中心作为法律援助事业的主要力量,要积极利用现代互联网的优势,构筑起法律援助的网络平台,交互信息,介绍经验,并利用网络的快捷便利,尽快开展在网上进行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登记和审查等工作。法律援助中心要不断加强对外联系,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在这些部门设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点,发挥好这些部门的职能优势,以减轻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压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同时,还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援助中心与公证处、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多联系、沟通,在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也可以在有条件的乡镇先试点,逐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触角延伸到基层。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多积极主动地与财政、编制等政府部门和公检法沟通,也可以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并经常向他们汇报工作情况,依靠多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初步形成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中心,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由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新格局。  3、积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广泛开辟法律援助人力资源。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但主要是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也可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援助基金,接受社会的广泛捐助,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功能;“开源”与“节流”并举,尽量借助非诉讼方式降低争端解决成本,考虑是否可以大胆地尝试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的“过错追索制度”。在开辟财力资源的同时,也要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动员社会的各种优秀法律人才,包括社会团体、法学院校等有资质的法律人士,也积极投身到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建设中来。  4、加快发展,不断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发展是硬道理,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自己。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社会特殊群体,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在各种主客观因素作用下,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如文化水平低、科技本领弱和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不知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大批“文盲”和“法盲”,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因此加快发展,特别是发展自己成为核心问题,也只有这样,让弱者不再是弱者,才是治本之策。5、党委和政府要搞好协调工作,使法律援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实际工作中两项制度存在局部脱节的现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做好各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也可以尝试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人民法院定期联系的会议制度。只有把协调工作做好了,才能使闪耀现代司法文明人性光芒的这两项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让经济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并最终使他们在庄严的法庭上拥有与强者平等抗辩的权利!总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特殊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更是衡量我市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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