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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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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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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六成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书写不规范是重要原因,"我走了"并不代表死亡

其他2018-11-21|人阅读

不懂法律知识

容易导致遗嘱无效

“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书写、有见证人、有亲笔签名、内容清楚明了就叫遗嘱,甚至有老人在网上下载遗嘱范本,,然后照着誊抄一遍。但实际上,遗嘱有严格的格式和书写规范。”

有老人在书写过程中,会用“我走后”或者“我不在了”,但实际上这两个说法并不代表死亡。而法律规定,继承是发生在死亡之后的,这种表达往往被判定无效。

山东某律师曾遇到一个案例。有位孙阿姨在世时留有遗嘱,内容为:“百年之后,其拥有的位于某某地的房产留给大儿子居住。”老人的真实意思是想把房子留给大儿子,但是二儿子看到这个遗嘱后,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套房产,法院最终判定该套房产老大和老二一人一半

老人的大儿子前来咨询,他认为自己有遗嘱不应该输掉官司。

“我们解释:正是因为老人法律知识欠缺。画蛇添足加了‘居住’二字,这让遗嘱的意思变成把该房屋的居住权留给了老大,所有权却没有确定,所以二儿子依照法定继承提起诉讼并胜诉。

“遗嘱是非常专业的法律文书。”

公证员说,很多人误认为立遗嘱是很简单的事,其实立遗嘱要求很高,立遗嘱人不懂法律知识的话,很容易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的核心很简单,通俗讲就是自己的东西要给谁,但‘东西’和‘人’等等要有唯一性,遗嘱才有效。

举例说,要将一部电脑留给自己的子女,那么是哪部电脑。品牌、配置、大小、生产日期等信息都明确以后,才不会产生歧义。

自行处置夫妻房产

遗嘱部分无效

“导致遗嘱无效,还出在遗嘱内容上,遗嘱人处分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等。”

继承法规定,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

近日,50多岁的周女士就面临着一件烦心事。周女士的父亲去世得早。只留下了和母亲一起居住的一套房产。母亲临去世之前,立遗嘱将房产全部给了大儿子,引起了二女儿周女士和其他两名子女的不满。带着这个疑问,周女士咨询律师,准备对簿公堂。律师表示,这份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是周女士父母在婚姻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遗嘱中却处置了属于父亲的财产份额,因此应属无效。

“父亲去世后,房产的50%是母亲的,剩下50%由母亲和四个子女平均分配,按照每人五分之一进行法定继承,母亲不能随意处置这50%,但是可以将自己的50%分给大儿子。”

举例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一位老人要分配两套房产,对第一套房产分配时写得很明白,房产、子女的情况都十分明确,但第二套房产标明由“老二”来继承,那么,这个“老二”是谁,是儿子中的“老二”、女儿的“老二”,还是所有子女中的“老二”?指代不明。这就是个“部分无效”的遗嘱。

脑梗期间自书遗嘱

意识不清遗嘱难认定

小宋母亲早逝,父亲名下有两套房产,小宋的弟弟和父亲共同生活。父亲去世后,弟弟拿出一份父亲的自书遗嘱,字迹明显歪歪扭扭,但能看出是父亲笔迹,落款有父亲签字和手印。然而这份遗嘱却引起了小宋和姐姐的质疑,闹到了法院。

法庭上,经过笔迹鉴定,遗嘱确为小宋父亲亲笔手书,但小宋举证遗嘱日期那段时间父亲得过脑梗塞,意识不清晰,这份遗嘱不是父亲自己的真实意思。经过法庭质证,确认了这个事实。最终法庭宣判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人,也就是精神心理方面必须正常健康,否则所立遗嘱无效。”

律师表示。

我国《继承法》于上世纪80年代制定,受技术所限,并未规定打印遗嘱,其中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随着科技进步,打印遗嘱或将走进人们的生活。

今年9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于朝勇认为,这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顺应。草案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页上签名写日期。这一规定确立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同时也保证了打印遗嘱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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