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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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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职务侵占罪还是侵占罪?

刑事辩护2018-10-19|人阅读

是职务侵占罪还是侵占罪?

一、案情简介

田某2012年起为一个体工商户王某清收外欠款,每年王某支付田某2万元。2015年底王某将一欠款原件交由田某让田某出去索要货款。田某收取30万元货款后未及时将货款交付王某,后经查田某这几年共有60余万元的货款未上交王某。王某找到田某要求上交收取的货款,田某以已全部挥霍暂无力返还为由,要求出具欠条,慢慢偿还。欠条出具后,田某便外出打工。王某便以田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是职务侵占罪还是侵占罪?

公安机关受理后,以田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将其抓获,后以该罪名移交检察院。田某家属聘请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黄静律师为其辩护。黄静律师认为:王某系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者单位,所以个体工商户所聘请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果说本案田某将代为收取的货款占有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则应构成侵占罪。本案中田某出具了欠条,且表示愿意偿还,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构成侵占罪,而侵占罪又属纯自诉案件,依法也不属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三、案件处理结果

辩护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上述法律意见书,最终案件被退查,公安机关对本案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处理,释放了田某。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18号,对本案的处理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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