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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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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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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

刑事辩护2018-10-19|人阅读

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

谷城县公安局: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英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详细地了解了本案的相关情况,会见了刘某本人,依据事实,结合法律我们认为本案认定刘某涉嫌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刘某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至取保候审之日,始终未供述实施过盗窃

自我们接受刘某英的委托,多次会见了刘某,其均诚恳的向我们表示从未实施过盗窃行为。作为刘某的辩护律师,我们向其宣讲了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的确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要隐瞒,一定要向我们如实陈述,以便我们正确的为他制定辩护方案。但通过几次会见刘某,他的谈话、他所表现出的情绪,让我这个拥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律师对其有了初步的信任。但作为法律人员,我们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刘某没有犯罪动机。

根据刘某的供述以及其妻刘某英的陈述,其家庭收入在某市来说,还算是收入较高的家庭。刘某有两台车跑客运,路线是甲地至乙地。每周还在襄阳某甲学校、某乙学校接送学生、偶尔还有他人包车。2016年下半年又承包了某旅游景区的停车场及餐饮,因此从上述客观情况来看,刘某的家庭收入稳定且丰厚。从刘某个人生活习惯上来看,刘某无赌博、吸毒等需大额支出的恶习,家中的开支也就是孩子的生活、学费及家庭的基本生活开支。以刘某及其妻子的收入不但没有生活压力,反而每年都有可观的盈余。所以,刘某没有作案的动机。

3、本案无确定的作案时间。

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案情以及受害人报案时间(2016年12月15日)来看,贵局无法确定明确的作案时间。刘某常年跑车,加之家中于2016年下半年承包了某旅游景区的停车场及餐饮,跑车之余便在餐馆帮忙。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基本居住在某旅游景区承包的餐馆内,刘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再则,在侦查机关无法确定明确的作案时间的情况下,刘某也少了自证无作案时间的机会。

4、前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单一、零散,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据了解,贵局侦查人员比对了受害人家中酒盒上的指纹,发现系

刘某的指纹,且刘某家的钥匙能打开受害人家的门,故认定其有重大作案嫌疑。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均能不攻自破。首先对于酒盒上指纹问题,刘某的职业系客运司机,其多次载客往返于甲地和乙地之间,平时总有乘车人携带烟酒、食品坐车,也有部分乘客将物品放置在驾驶员旁边,下车时刘某也热情的将物品递交给乘客,难免接触到酒盒之类的物品,而这些物品本就是流通的,即使到了受害人家,也不无可能。加之,2016年春节期间,受害人的女儿女婿也携带烟酒礼品乘坐过刘某的车,刘某也接触过受害人女儿女婿的物品,这样有着刘某指纹的物品就更可能在受害人家了。再谈钥匙问题,刘某和受害人的房子均是单位住房,门钥匙自单位发放给刘某后,刘某家一直都未更换过。刘某也从来不知道其家钥匙能开受害人家的门,辩护人认为,这种情形实属巧合。据了解,受害人一家已很久无人居住,家中应有很大灰尘,且据了被盗现场十分凌乱,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应很好取得其他证据,如地上的脚印、桌子柜子上的指纹、防盗门内的木门指纹等。当然本案还存在不符合常理的疑点,受害人长期不在家居住,为何放置大量现金在屋内?这也让刘某百思不得其解。

综上,贵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已近 月,请贵局结合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对本案撤销案件。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黄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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