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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顺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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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不要让“培训”变成“赔训”

其他2011-09-19|人阅读
职业培训,是员工入职的第一堂课,是企业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提升企业业务水平和竞争力的第一步,如何给员工上好这一课,如何才能既让员工快速掌握基本技能,又不能浪费企业投入的巨额培训费用,直接关乎到企业的利益,更关乎到企业用工风险,恰恰是这看似简单的一堂课,却有很多HR忽略了他,从而给企业今后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因此,我们今天就粗浅地谈一谈如何才能不让企业的培训付之东流。

职业培训从总体来说,可以分成两类:义务性培训专业技术培训

对于义务性培训,比较简单,比较多见的就是岗前培训,安全卫生培训、新手培训、转岗培训等等,他们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培训费用小、培训时间短、一般不涉及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义务性培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不得向员工收取费用的。

对于专业技术培训,内容相对来说就比较复杂,其中主要涉及两点:专业技术培训的认定服务期的约定。如何才能把义务性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清楚地区分开,本所律师认为,我们可以把握“出钱”和“出力”两个方面:所谓“出钱”,比较好理解,也就是企业为员工的专业技术培训提供了培训费用,与义务性培训相比,培训费用的数额比较大,到底多大 才算“比较大”呢,在实务中,一般由仲裁庭和法官自由裁量;对于“出力”的理解,重点就在于培训的“专业性”,专业性既要求培训的内容专业,也意味着培训机构的专业性。专业技术培训的形式一般包括:(1)委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2)学历教育;(3)专项能力培训,如外语培训,专业职称培训等;(4)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此外,对于专业技术培训,另一方面需要我们重点掌握的是服务期的约定。这方面的内容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进行了集中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在试用期内,若劳动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考察的一个过程,双方并没有完全地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如此规定,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保护,引导用人单位将专业技术培训放到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第二,服务期约定的时间不宜过长,否则在今后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第三,服务期约定时间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将自动顺延至服务期结束。

对于培训中的法律风险,本所律师提示广大企业的HR

第一、要明确培训费用的项目和数额。要保留员工培训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收据或发票,为今后认定专业技术培训保留证据。可以要求劳动者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可以凭票据报销。

第二、要把试用期的员工排除在培训之外,尤其是专业技术培训。由于试用期员工提出辞职,企业无法要求其支付培训费用,因此,我们要将培训,尤其是专业技术培训放在员工试用期之后,以避免发生纠纷时,企业巨额培训费索赔无门的尴尬。

第三、约定培训期间的待遇。对于培训期间的待遇,法律尚且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可以和员工对此进行约定。对于脱产培训,由于未向企业提供正常劳动,可以约定企业不支付工资或仅支付最低工资。

第四,签订服务期协议,明确违约金的标准。企业应和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企业专业技术培训的风险,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违约金上线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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