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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律师
王艳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2019-10-15|人阅读

案情:

甲设立一人公司,期间对外发生经营活动,但经营不善,公司面临破产。待公司的债权人多次催讨债务无果的情况下,将甲一同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也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称自己只是公司的股东,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对外的债务应以公司的财产承担,与其无关。

法院判决理由:甲没有证据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故不支持甲的说法,判决甲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的一人公司,就是投资人或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设立与多名股东的公司相比,在组织、管理及股权流转上都简便。从内部公司结构看,一人公司相当于一个个体工商户。

但是,一人公司又不同于其他组织,它具备有限公司的特性,一般情况下,对外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但由于是一人公司,往往会存在公司财产即是股东财产,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此时,如一旦发生债务纠纷,一人公司的股东就需要对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提供证明,否则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股东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因此,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物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甲能提供每年的财务会计报告,那么甲就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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