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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郑州某市小案看渐进中的中国司法程序

其他2011-10-24|人阅读

从郑州某市小案看渐进中的中国司法程序

作者:王俊生

关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轻伤)一案,郑州某市公安局基于郑州某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郑州某市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建议书》,撤销了该案件。由于笔者没参与这个案件,也没看到该案证据材料,所以不便对该案的定性等实体方面做任何评价,但看到郑州某市公安局关于撤销该案的情况说明后,笔者发现,郑州某市公安局在该案的侦查过程中有明显的程序违法之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在本案中,郑州某市公安局于2008728日将犯罪嫌疑人赵某刑事拘留,直至2008818日才提请批捕,时间竟长达二十天。

本案是家庭内部矛盾,从郑州某市公安局作出的回复看,赵某并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我们不仅要问,为何要羁押这么长时间呢,很明显,这都是重实体轻程序,一味追求破案率的结果。就像刚发生的李庄案一样,我们不是在破案而是在造案,你不符合立案标准,我创造条件让你符合立案标准;达不到起诉标准,我发挥主观能动性让你达到起诉标准;不构成犯罪,我依“法”判你有罪。这就是当下个别办案人员,基于各种“压力下的“速战速决,快审快判”,程序都没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你还谈什么人权保障呢,只能祈求命运别比佘祥林、赵作海太惨。

西谚有云: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某种意义上讲,程序就是法治和恣意人治的分水岭。

所以,在依法治国早已上升为治国方略并写进宪法文本的今天,笔者由衷的期望我们的办案人员,在敬业的基础上,再辛苦一点儿,把案子办得再扎实一点儿,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真正做到不愧对良心,不愧对法律,不愧对人民!以上微评拙见算不上申诉控告检举,权当是法律人的一个小判断吧,基于体面,暂且认为是郑州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工作压力过大,一时疏忽所致吧!要是读者能从中悟到一点诸如尊重人权、程序正义等理念的话,我也可欣慰一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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