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银行承兑汇票在商务付款时非常方便,但是知道银行承兑汇票有可能引起那些麻烦吗?
近来山东某银行(我们叫他傻傻银行吧,汗)收到2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就遇到了麻烦。好吧,让我们说说。
某公司拿着一张承兑汇票到傻傻银行贴现,傻傻银行去开票行查了一下,被回复“暂无挂止冻他查,手写票金额200万元整,真伪自辩”,于是予以贴现。原本打算赚钱的,惹了麻烦。傻傻银行去开票行承兑的时候,被告知,该票据已经无效。
原来是一家公司收到过该票号票据,丢失后于2011年10月向法院申请该票据公示催告,好吧,这家公司我们叫他马虎公司。而公示催告期间(注: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该票据转让行为无效,另外,法院会在公示催告之始向开票行通知停止承兑该票据),无人申报票据权利,该票据于2011年12月被认定无效。而傻傻银行,于2012年意识到涉案票据被宣告无效,予以起诉马虎公司。
让我们捋一下,傻傻银行和马虎公司之间对于这张票据的来往。开票行开具涉案票据给甲公司,甲公司空白转让涉案票据给马虎公司,马虎公司丢失涉案票据。后乙公司向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后获得该票据,转让背书转让丙公司,后来,丙丁戊……传传传,庚公司给了辛公司,辛公司向傻傻银行贴现。傻傻银行向开票行查询了该票据,获知确有该票号,且庚公司与辛公司之间有真实的交易,于2011年8月23日予以贴现。贴现后,傻傻银行并没有立即向开票行承兑,这就是麻烦所在。
乌拉拉,谁都很无辜,可是,总有一人,不能向开票行承兑该票据。
法院判决,马虎公司有权向开票行承兑,傻傻银行丧失该票据权利。
让我们来看一下法院判决理由:
马虎公司作为失票人,其提供合理证据证明甲公司与马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其为合法票据权利人。而乙公司与马虎公司之间没有交易事实证明乙公司是通过马虎公司得到票据。故,马虎公司在申请了该票据除权判决(也就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判决)后,当然享有票据权利。
解说:
公示催告期间,如果傻傻银行向法院申请票据权利,那么马虎公司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目的是无法达成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有人申报涉案票据的票据权利,法院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假设傻傻银行当时申报了票据权利,那么马虎公司和傻傻银行之间也许会反转的哦?怎么样的反转?傻傻银行是实际的持票人,且已经向辛公司支付合理对价,如果没有除权判决的话,当然的享有票据权利。除非,马虎公司能证明傻傻银行是恶意获得票据的。
当然,就算傻傻银行被判决不享有涉案票据权利,他还是有权向辛公司追偿的,辛公司再追庚公司……,只不过诉讼成本、时间、耗费的人力,呼啦啦,这可不是做生意的人想惹得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