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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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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思考

其他2012-02-13|人阅读

作者: 方志淮 杨永山

当前,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波澜壮阔的城市化进程,各种矛盾开始进入爆发的井喷期,一些以往经济并不发达的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些地区由于其固有的经济结构、发展理念甚至是人们的思维方式等与东部发达地区都有着较大的差距,在新的社会观念的冲击下凸显的社会问题更多,也更复杂。本文仅就此类地区的离婚问题进行探讨!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由于这些地区的经济比较落后,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大量的富余劳动力涌入发达城市去务工。与此同时,这些地区也开始了一场生产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的深刻变革,传统的婚姻观受到极大地冲击,因而造成这些地区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一、造成此类地区离婚问题日益突出的原因

1.思想观念发生变化

社会的结构性流动往往造成婚姻危机。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性流动是社会流动与社会变迁中最为相关的个人的“社会位置的移动”。当人们从一个社会位置流动到另一个社会位置时,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都会相应的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将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婚姻。大城市由于其能提供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水平乃至机遇都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吸引着无数的落后地区男女成为它的“劳动力”。他们做工、经商,他们中的许多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已慢慢摆脱了贫困,甚至开拓出另一番天地。社会身份的转变,视野的不断开扩,城市新事物和新理念的不断融入,使他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及婚姻观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数千年来传统和相对稳定的家庭模式也正在经历有史以来少有的深刻变化。物质的需求已不再是他们的第一需求,夫妻从原来两性结合的经济合作共同体向感情伦理实体转变,感情在夫妻关系中的作用逐渐加大。对于有配偶的,几年的城市生活改变着他们,也拉大了与家中留守配偶的差距,特别是妇女自主意识的提高,“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等传统观念已不再成为约束他们婚姻的枷锁,期待婚姻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满足和更好的发展平台,这些人中的一些婚前基础较差、结婚年龄不长的夫妻,不可避免的要选择离婚。而对于没有配偶的,几年的大城市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价值观以及婚姻观,但当他们满怀希望的想融入到这类生活中去的时候,却发现摆在他们面前的似乎是一道永远也迈不过去的鸿沟,于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选择了回家结婚生子。但是这类人已经打上了大城市的烙印,其为人处事和思维方式都或多或少的带着城市的印记,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崇尚的还是自由恋爱。但是由于他们中的许多人在辍学后一直忙于生计,并没有太多的机会去接触异性,最终走上相亲道路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这些人一方面迫于家长希望他们尽快成家的压力,一方面加上他们本身的思想比较新潮,认为双方只要互相有好感就可以结婚。导致对双方的了解并不是很深刻,于是婚后双方性格的冲突不断激化,再加上缺乏和好的耐心,“闪婚”“闪离”的现象比较多!

2.家庭暴力

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平等主体,应互相尊重和互相体谅。由于中国几千年养成的男尊女卑的传统恶习还没有完全根除,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特别是在这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夫权思想仍然很严重,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的事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成为目前此类地区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大多是农村妇女,对妇女最暴力,最隐蔽的家庭暴力正成为“悄悄的暴力”。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它大多发生在当事人的住所内,不易被外人发现。加之人们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以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社会冷漠态度的影响,认为不好管也不便管,致使家庭暴力没有得到及时快速的制止,久而久之,就会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随着社会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的法律意识在慢慢唤醒,越来越多的妇女已经摆脱了传统的“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勇于用法律所赋予离婚自由的权利去追求幸福婚姻。

3.长期外出打工,两地分居,造成感情淡薄

婚姻需要用感情来经营和维系,长期分居导致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疏远,光怪陆离的城市生活的诱惑和长期的性压抑,加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对那些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空间的分隔一旦形成,几乎不可避免会导致原有婚姻的破裂。目前外出打工的家庭呈现两种情况:(1)夫妻双方在外务工,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很难找到能够同时容纳夫妻二人的岗位和巢穴,双方工作时间也不易统一,私人空间和家庭生活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奢求。(2)一方在外打工,一方在家留守,造成了留守妇女增多。这些男人长期不在身边的留守妇女确实跟“寡妇”有几分相似,家中没有顶梁柱,更没有安全感。生活面临的问题,不仅仅在物质方面,还反映在生理和精神方面,她们被称为“体制性”寡妇。在此情况下,女方若在生活中遇到关心自己的人,心理防线极易冲破,婚变极易发生。

4.赌博、酗酒、缺乏家庭责任感

随着这类地区经济的飞速发展,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经济相对宽裕。随着空余时间的增多和生活的逐渐稳定,他们对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类地区由于其经济的发展一般是畸形型的发展,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并没有跟上去,健康文化生活相对贫乏,这使得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染上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占据其生活的大部分时间,致使夫妻双方的交流日益减少,亲情、爱情被抛之脑后,对家庭及子女的照顾也随之减弱,造成了夫妻矛盾的加剧,婚姻关系亮红灯也在所难免。

5、婚外恋

当前中国对外交流无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来说都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拜金主义、性自由等也随之传播进来,对我国传统的道德束缚力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一些经济上比较宽裕的人们受这种思潮的影响,再加上他们具备相关的物质条件,于是纵欲享乐思想开始滋生,他们中的一些人经不住各种诱惑,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增多,这必然造成另一方的情感伤害和精神痛苦,最终导致自己的婚姻破裂。

6、早恋早孕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个地方的经济交流不断加强,上学不再是年轻人跳出贫困地区的唯一手段,再加上社会上各种思潮的泛滥如上学无用论的盛行和各种诱惑的刺激,使得现在这类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青少年辍学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这类人群在步入社会上后由于不是很成熟,往往会很早结婚和生小孩,由于此前对婚姻认识的比较浅显,在结婚后,生活、抚养孩子等各个方面的问题所产生的矛盾开始凸显,加上年轻人一般都比较冲动,好意气用事,不能正确处理好婚姻所产生的问题。这类离婚案件在基层中特别是农村呈现上升趋势,并且这类离婚案件对下一代的伤害尤其明显,应当引起重视!

二、减少此类地区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对策

1.加快经济建设,缩小贫富差距

各级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适时调整生产结构,充分发挥落后地区的经济潜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条件;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地区人民收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让广大青年致富在本地,离土不离乡,从客观上减少因两地分居而引发的离婚;开展适合本地域特征,特别是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实用新技术培训,引导留守方就地就业和创业,实现双方同步发展,缩小因环境变化带来的思想差异,增进夫妻感情

2、利用调解前置,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受法律保护,离婚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保护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婚姻,能够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婚姻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离婚就可以草率和随便。针对目前此类地区离婚案件具有很强地缘性和家族观念,容易引发双方家族矛盾和冲突的特点,地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切实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协调解决好子女、老人的问题,促使双方好聚好散。

3.加强法制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地方媒体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等家庭美德,反对践踏亲情、爱情、道德的家庭暴力。引导广大年轻人树立科学的家庭观、婚姻观,避免因草率结婚和草率离婚而引起的伤害,指导他们正确处理好外出务工与婚姻家庭、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的关系,增强家庭责任感,建立文明、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4.严格婚姻登记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

中国把结婚登记作为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法定要件。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对维护中国的婚姻制度,避免违法婚姻的发生,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有着重要意义.在现实中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登记时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甚至诉讼时仍是非法同居或者无效婚姻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对男女双方情况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发生,从源头杜绝无效婚姻和不适合结婚登记的情况发生,确保登记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加大对婚姻登记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力度,让人们了解婚姻登记的好处。

三、对确无调解和好可能,确需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

如果双方实在是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那最好的选择就是离婚,从而减轻双方的痛苦!但现在的离婚与古代男权社会那样一封休书就完事的情形截然不同,这还涉及到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限于篇幅问题,笔者在此仅就对离婚后财产的分割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和社会的安定!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应当倍受关注。

1、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即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另有约定外,持续地属于该方个人财产,是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的修改。另一类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2、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解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和能力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理解这一原则,还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应该适当照顾那些收入低和收入能力差的一方,使得她在离婚后生活上应当有所保障!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不会因分割财产造成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这也符合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利益的原则!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照顾条件,须为一方实施了出于故意而为的过错行为另一方未有过错行为,或虽有过错行为,但其行为只要是出于过失而不是出于故意即可。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四)公平原则

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不同原因采取各种方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

(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

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

司法实践中的分割形式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

(二)离婚案件中对不动产的分割方法

衣食住行,在当前中国的具体国情下,房子成为压倒一切的一个方面,一个家庭中的房产往往占这个家庭总资产的80%以上,且房屋还有升值的潜力。基于此,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中往往集中在房屋的分割上!而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

结合以往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作全额购买的,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再进行分割。可喜的是前不久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已经对不动产的分割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虽然还是有些缺陷,但是这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进步!

(作者单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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