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开庭审理,下达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刘某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了法定义务,把相关索赔材料交给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申请人刘某的总损失为91340元,而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无故少赔偿了19180元,申请人刘某向被申请人提保险公司出异议,但被申请人拒不理睬。之后,申请人刘某依据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代理律师与被申请人方的律师积极沟通,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刘某保险赔偿款12500元,申请人刘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调解结案,减轻了申请人刘某的讼累,委托人刘某对仲裁结果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