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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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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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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故意杀人案开庭后,整理的书面辩护观点

刑事辩护2012-07-12|人阅读
魏某故意杀人案开庭后,整理的书面辩护观点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20103月相识后同居,因琐事产生矛盾于20118月分手。20111129日晚,魏某某到刘某某家中取自己的衣物等用品,在未找到自己的物品后,便产生了投毒杀人的想法,即找出刘某某以前毒老鼠的药,投放刘某某的饭中,关门离开,刘某某吃了有毒鼠药的饭后死亡。公诉机关认为魏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家人也认为魏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烈要求判处魏某某死刑,并立即执行。

公诉机关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向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官某某等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检验得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尸检报告、物证鉴定书;

5.书证:通话详单、接警记录、户籍证明。

尊敬的法官、公诉人:

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接受魏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魏某某的辩护人,我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以下辩护发言:

一、魏某某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魏某某就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没有隐瞒,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我同意公诉人的观点。《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六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完善了相关内容,明确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成本,我们应对其坦白的情节予以认定,对其处罚时应考虑从轻。

二、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先行过错,在对魏某某处理时,要全面衡量其罪过大小,使其罪刑相适应。

魏某某与被害人系同居关系,魏某某与被害人经他人介结相识后,魏某某依乡风民俗到被害人家认过亲,当魏某某提出领结婚证时,被害人却说:“我们又不生孩子,我到安徽生孩子都没领结婚证,现在只要我们好好过日子,没必要领结婚证。”实际上,被害人并没有真心实意地与魏某某过日子的意愿,但魏某某听了被害人的一席话后,也认同,所以一直没领结婚证。

魏某某对他们的“家”非常负责,对被害人疼爱有加,为了多挣钱,魏某某拣破烂的事都做过,手中只有一百块钱了,都会给受害人,受害人的小孩魏某某也帮着抚养。在魏某某心中,被害人是他的爱妻,魏某某本想好好过日子,本想夫妻恩爱甜美,但“妻子”沉迷于赌博,魏某某没有固定职业,没有特殊的技能,就只靠卖苦力挣汗水钱,因被害人迷恋赌博,使魏某某不堪负重,多次苦心劝被害人戒赌,被害人不仅不听,而且其家人也讲魏某某无用,对魏某某有轻视、侮辱、蔑视、还有殴打,甚至喂屎或尿,这让被告人活得没有一点尊严,是被害人一方的先行过错让魏某某心生犯意的

魏某某全身心为被害人付出着,本想得到夫妻恩爱,得到温暖、幸福,可得到的只有被害人的轻视、冷漠、辱骂,此外还有来自被害人家庭成员的暴力,而且在被害人与魏某某同居期间,被害人还与其他人恋爱,这些矛盾与情感纠葛,使得魏某某非常压抑,身心憔悴,内心感到极度痛苦,导致魏某某酒后失智,产生犯意,做出了投毒的行为,但有其痛苦处,魏某某罪不该死。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否对矛盾激发有责任及责任大小、有无悔改表现等影响量刑的情节”。本案的后果之所以形成,与受害人情感纠葛有关,与被害人不忠于家庭,缺少责任感,多索取少付出有关,且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促成作用,因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先行过错,所以对魏某某从宽处理,合情合理。

三、魏某某是间接故意,比直接故意的罪过轻,所以应从轻处理。

魏某某吃了晚饭后才去被害人家取衣服,此时天己晚至少在晚上9点左右,且证人李怀陵证实10多钟还看见过被害人,按常理分析,被害人己经吃饭。而且魏某某发现剩有一整块饭,也可证实魏某某认为被害人己吃饭了,所以他投毒只是一时因气解恨,只是他放任了被害人有可能因加餐而被毒死的结果,而鼠药也不是他事先准备的,而是被害人事先买的,没事先积极准备杀害他人的工具,所以他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心态,是间接故意,这比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的罪过要轻得多,也应从轻处理。

四、魏某某深表忏悔,认罪态度好,愿意给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也是从宽处理的情节之一。

五、本案不仅是事发有因,且阻却后果发生的因素多,许多可控性因素在被害人一方,所以对魏某某应从轻处理。

魏某某与被害人很恩爱,缺少杀人动机。受害人的打工时,饭都是魏某某送的,其他餐馆的饭与别人送的饭受害人都不要,那么好的关系,按常理,魏某某是不会想到要杀害被害人的。魏某某对被害人付出多,被害人不对魏某某有骂、侮、打,使被害人形成强烈失落感,精神上无比痛苦,是促成魏某某犯意形成的重要原因。

被害人嫌弃魏某某,在提出分手后,魏某某多次要求取回自己的洗衣机、冰箱、工具、衣服等生活用品,被害人口头答应让魏某某取回其生活用品,但当被告去取时,被害人又无故刁难,不让魏某某取回自己的财物及生活用品,这让被魏某某感觉被害人在故意刁难自己,是在愚弄人,使魏某某觉得受到了凌辱,其内心变得更加痛苦,这同样是促成魏某某犯意形成的因素之一。

阻却被害人被毒死的因素很多,且阻却后果发生的许多

可控性因素在被害人一方。如:被害人与魏某某分手后,被害人同意被告搬走自己的财物,不抱侵占他人财物的心态,本案就不会发生;如被害人不迷恋赌博,不在花光魏某某钱后嫌弃魏某某,本案就不会发生;如被害人不背着魏某某与其他人恋爱,也不致于让魏某某精神痛苦致极,也许不会发生本案的不幸后果。阻却本案惨剧发生的因素很多,而且其中许多可控性因素在于被害人一方,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魏某某主观恶性深,不能简单地认为魏某某罪大恶极。相反,纵观全案的起因、过程、后果这完整链条,应当确定过错不是在魏某某一方,在定罪量刑时,应侧重于教育与感化的刑法目的。

六、从证据的证明力严格性要求上考虑,也应当对魏某某从轻处罚。

魏某某承认自己投毒,如果是真的,那是坦白,是他的认罪态度好,如承认自己投毒是在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之下,出于争取从轻,而作的虚假供述,本案就会是错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一款一项:“依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及该条第二款:“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本案,除魏某某的口供外,其他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魏某某作案的动机是什么,不能靠通话记录、供述、与受害人有亲戚关系和朋友关系的人的证言来证实。犯意为何产生?指纹、足印痕迹这些重要物证也不存在,被害人住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可没有一个人看见20111129日晚上魏某某去过被害人那里。尸检报告、与物证(死者胃里的饭)鉴定书这样的间接证据,只能说明死者中毒死亡,但不能证明一定是魏某某投的毒,如被害人儿子向×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死时,身边放了一堆钱,这是为什么呢,是不是自己服毒后,担心自己的孩子找不到家里的钱,才专门把钱放在身边呢?间接证据是不能排除投毒另有其人或自杀可能性的。

另外,对被害人许多有利的证:如魏某某与被害人同居期间,被害人与其他人恋爱使魏某某内心极度痛苦的证据,又如被害人的家人给魏某某喂屎或尿,让魏某某感到丧失做人尊严的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调取,收集证据不够全面。当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后,发现有利于魏某某的证据没有,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及要求补充证据的申请》,虽没得到法庭允许,担指出了这些证据的客观存在性,通过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及法庭调查,己能确定本案证据确有缺陷。本案的证据有一定缺陷与瑕疵,且不能百分百肯定魏某某的供述一定不是假的。当年赵作海案的供述与其他间接证据非常严密,但他蒙冤十多年,告诉我们口供定案极不可靠。从珍爱生命、从尊重人权角度考虑,从避免错判,乃至于预防错杀考虑,我们必须对本案慎重,故不宜判魏某某死刑,在无期刑以下量刑较适宜。

综合上述,如果被害人确系魏某某投毒致死,也是事发有因,也是因受害人有先行过错,故魏某某也并非罪大恶极。何况各间接证据无法得出魏某某投毒的唯一结论,对指控罪名最有力的证据只是口供。因此,辩护人认为“存疑应当从轻”,对被告人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较为适宜。

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望法庭采纳。谢谢!

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 李兴旺

201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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