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律师
陕西-榆林
主任律师

王律师成功案例系列之一

其他2011-07-29|人阅读

民商事类

第一件:白x芳诉李增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受理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受理日期:2010121

承办律师:王喜平

案情介绍:

200912121500分许,陕K.N7046”比亚迪”小轿车由东向西直行至榆林市开发区沙河路市林业局东侧1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直行于此的白翠芳相撞,肇事后陕K.N7046“比亚迪小轿车逃离现场,致白翠受伤。

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1、 白翠芳所受到的损失应向实际车主李增飞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治疗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和精神抚慰金。

2、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限额为:(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3、 在交强险上,肇事者无论是否逃逸,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4、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第二件:封xx诉白刚刑事附带民事案(故意伤害案)

受理机关:榆阳区人民法院

受理日期:201028

承办律师:王喜平

案情介绍:

自诉人封霞因其母亲给别人当保人,在债务人,保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其女婿白刚对保人的儿媳封霞进行殴打,以至达到轻伤。

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1、 被告人对自诉人索要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

2、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3、 自诉人提起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第三件:耿x娥诉邵立鑫离婚纠纷案

受理机关:榆林市横山县人民法院

受理日期:2010427

承办律师:王喜平

案情介绍:

原告耿玉娥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家庭暴力现象,大男子主义等。

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1、 本案被告提出退还彩礼问题:司法实践中,大概处理原则是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现在法律进行了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彩礼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 关于什么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一) 如果是当事人双方尚未结婚而要求返还,那么,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可以考虑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 如果是离婚时主张返还彩礼,那么,夫妻双方作为诉讼当事人较为妥当,除非父母主张部分彩礼构成家庭共同财产,要求先予分家析产或主张解除赠与而加入纠纷解决程序。

第四件:师xx诉贺xx离婚纠纷案

受理机关:榆阳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021

承办律师:王喜平

案情介绍:

原、被告与2005618日经人介绍结婚。主要是因为被告家庭暴力现象严重,没主义。婚后有一个四岁女儿,按揭房一套、斯太尔王工程车一辆。

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1、 在婚姻方面对律师而言,整天解除的是不幸、失败的婚姻。我们所做的工作就是怎样为当事人解除痛苦的婚姻及分到自己所因该得到的财产。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虽然走过四五年的婚姻历程,但是一个男人没有果断的做事原则,常常摇摆不定的主意,最终将会被女性所抛弃,当男方的手印签了以后,他是很灰心丧气的。

2、 在财产上男女在结婚买房的时候,尤其是女方一定要写上自己的名字,包括以后的房产证上都应该写为夫妻共有。

3、 在法院主持调解离婚的情况下,在调解协议生效时,在实践中有些法官为了省事。通常会让带孩子的一方写一个保证书,如果因为另一方不付抚养费只能通过自己协商解决不能通过法院执行解决。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一般不要写这个保证书。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双方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一)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二) 尚在校就读的;

(三)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第五件:刘x诉尚智林返还原物纠纷案

受理机关:榆阳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0325

承办律师:王喜平

案情介绍:

被告称原告欠其工资拖延不给,于是到原告家中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小货车(车上有物品)开走。

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1、 被告称原告欠其工资,但没有相关证据,只在自己的笔记本中记载自己干了几天活。

2、 被告的行为有误,其应该同过诉讼途径的途径索要工资。

3、 物权的效力大于债权的效力。

4、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让受害人在派出所开个证明,证明此类案件属经济纠纷案件,未涉及到刑事犯罪,否则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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