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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世斌律师
胡世斌律师
广东-中山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罪辩护

刑事辩护2011-03-04|人阅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方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现在根据本案事实做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本律师首先对检察机关指控方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根据本案的案情,对于方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一、本起伤害案件与那些蓄谋已久,主观恶意较深的故意伤害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也不同于一般的恩怨仇恨和打架斗殴,被告人参与进来纯粹是作为一个公民淳朴对于盗窃行为的痛恨,是出于维护社会道德和正义,铲除打击违法行为的良好愿望,其本身是出于好意,只是事件的发生发展完全出乎了自己的意料。

本案查明的事实反映其他被告人确因钱物和证件被盗,而在此时受害人又以持有被告人胡某的身份证索要钱物。盗窃行为是令人深恶痛绝的,作为外来工,微薄的工资也仅够生活没有多余的钱财,而一夜之间身上值钱物品尽数被盗,连证件也遗失。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种被盗的非常不愉快的经历,对小偷的痛恨相信人人都一样。而小偷在盗窃财物之后,又谎称捡拾盗证件索要财物的也同样层出不穷,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正常的善良的公民,从小都受过拾金不昧的教育,在确实捡拾到他人证件之后,或许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断然不会将此作为敲诈钱财的手段。受害人在电话中多次更换见面交易的地点足以让被告人相信此人必是小偷,根据本案各个被告人的口供,无一不一致表现出了对现今社会小偷猖狂的愤恨,从而一致产生教训小偷的意愿。辩护人认为,社会和法律应当鼓励人们同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而不是要约束人们在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之时沉默寡言。

二、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受害人的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受害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且不论受害人是否就是偷盗胡某身份证和财物的人,受害人的行为足以让被告人等人认定其就是小偷。从受害人的口供反映,他是受工厂同事的委托出面电话联系胡某并敲诈钱财的,辩护人认为这种说法是不能令人信服,事实上侦查部门也未能查实。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想想为什么真正持有他人身份证的人不肯打电话而要求自己出面联系,显然能够直接判断出这个证件来历不明,受害人还是偷盗胡某等人的财物和证件的重要嫌疑人。或许有些人为了贪图小便宜,正如受害人那样敲诈钱物,如果光明正大的索要或许不会引起被告人的误会,但受害人却摆出一副江湖谈生意的老手的手段,变化交易地点,让被告人对其是小偷深信不疑,进一步激怒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本起伤害事件的发生。辩护人相信,如果受害人确实想索要钱财,其完全可以到派出所等地方光明正大的要,用不着鬼鬼祟祟,受害人的行为足以使任何正常的人都怀疑就是小偷,这是引发自己被伤害的根本原因,对此其自身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方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他并没有直接伤害受害人,而且是有效的阻止了事情的恶化。

虽然被告人是出于对小偷的愤恨以及对工友的同情而自发的表示要惩治小偷,但在具体实施伤害行为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所起的作用显然是轻微的。在尚未达到交易地点之前,方某已经提前下车,在士多店买烟并且还接了一个电话,当方某赶到现场的时候,其他被告人已经将受害人打倒,那时候受害人已经被铁棍殴打并且身上已经有血迹,也就是说导致受害人轻伤的后果已经发生。被告人方某看到这个情况后所作出的反映是立即劝阻其他被告人不要打,及时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有效地防止了严重伤害后果的进一步发生。辩护人认为,导致受害人轻伤的是其他被告人所为,方某并未使用任何棍棒、刀具等器械,被告人方某显然对这起伤害行为的参与是显著轻微的,根据因果关系原则,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方某一贯以来是个守法的、善良的公民,也是乐善助人的人,从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是初犯。被告人方某认罪态度良好,对于本案的发生是后悔莫及。

被告人方某自己并没有财物被盗,而是在听闻其他被告人的诉说之后萌生惩治小偷的正气,是为了帮助工友而去伸张正义的。当被告人方某在发现受害人受伤流血之后立即阻止其他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并且立即向110报案,并且在现场将相关情况告诉了治安巡逻人员。在与辩护人的多次会见中,被告人方某多次表达了后悔之情,方某做梦都没有想到抓个小偷却使自己被抓进监牢。方某非常后悔没有尽早采取正当的方法通过报警处理,而是鲁莽的意气用事,他深感自己对不起其他作为同案被告人的工友,对自己的妻子和孩子怀着深深的愧疚。案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也通过单位和家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的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就是今天站在法庭上,被告人也诚挚的表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某之所以能够站在被告席上,辩护人认为是平时法律意识不强,缺少自我保护意识,义气过重造成的。他和被害人平时没有打过交道,也没有任何过节,更谈不上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了。之所以当日参与到伤害行为,是完全出于错误认定受害人系小偷以及认为教训小偷不会出什么事的错误判断。经过了几个月的羁押生活,相信方某已经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后果。

我国刑法贯彻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事件已经发生不可逆转,但是,令人欣慰的是参与犯罪的被告人本身是个朴实守法的公民,一贯有着一颗深深懊悔、从善的心。恳请法庭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使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相信方某一定会本分做人。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胡世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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