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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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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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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4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罪

刑事辩护2014-05-28|人阅读

故意伤害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轻伤一人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 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2 0%以下的刑罚量: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 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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