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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余律师
王兴余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超市班车“免费”就一定免责么

损害赔偿2012-06-08|人阅读

目前,许多大型超市、物流中心和建材商贸城等都为购物者提供了免费的班车服务,车辆运行中出现的意外伤害纠纷也随之多了起来。出现纠纷后,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今,全国许多地方的大型超市、物流中心和建材商贸城等都为购物者提供了免费班车服务。这些免费服务车辆招手即停,不仅方便了消费者出门购物,也大大提高了超市等商企的市场竞争力。但随着免费班车的大量出现,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特别是车辆运行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中秋将至,超市等购物中心又要掀起新一轮的促销活动,穿梭在城市当中的免费班车会更频繁地出现在大街小巷。近来上海的一些消费者对乘坐免费班车多了一份隐忧,他们发现多家超市将免费班车的业务外包,也就是说超市通过一纸协议,将免费班车外包给了车辆租赁或服务公司,如果再在免费班车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超市可以不负责任。据了解,超市外包免费班车的起因就缘于此,但免费班车在此情况下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超市真的能置身事外吗?

事实并没有那么简单。日前,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了有关消费者在超市班车上摔跤致伤的案件,根据案件判决结果,超市仍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车辆租赁公司则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专家同时指出,一些超市自己规定的“乘坐班车致伤必须持购物小票才能获赔”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案例:车速太快乘客颠簸至腰椎骨折

“我坐在超市班车的最后一排,当时车子开得很快,剧烈颠簸,我从座位上弹起来又跌回去,腰部一阵剧烈的疼痛……”因为乘坐超市班车,上海的张女士腰部受伤,经过鉴定,她的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而损伤的后遗症已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乘坐超市免费班车酿成如此严重的人身损害,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女士将超市以及第三人上海市的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起诉至上海普陀区法院,要求获得残疾赔偿金12万余元。

张女士向法庭陈述,去年1月2日上午9时多,她与家人一起在超市购物,后乘坐9时40分发车的超市免费班车11号线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张女士说当时班车的行驶速度过快,在经过不平整路面时发生剧烈颠簸,致使她当时就觉得腰部受了伤,疼痛不已。

张女士回忆当时的情况,因为觉得腰部受伤,她并没有立即下车就诊,而是跟着这趟班车重新回到超市,到超市服务台要求解决。当天,她在超市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骨折,需要休息期15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

张女士认为,超市的免费班车属于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她在超市购物后乘坐了其提供的班车,因驾驶员对道路状况不注意,车速过快,致使自己受伤。张女士坚持认为超市方面在提供服务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害赔偿,第三人汽车服务公司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现场,张女士向法庭递交了购物小票、第三人车队队长开具的事故清单、相关的医药发票等证据。

对此,被告超市以及第三人辩称,超市班车11号线的发车时间为9时20分,并非张女士所言的9时40分。超市以及第三人均对张女士所称的 “因车速过快,颠簸至其受伤”等事实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提供的各种证据均能证明当时超市班车11号线途经路段确实在修路,并且其投诉的时间等内容均有一定的贯性,事情发展合乎情理,因此法院采信了张女士的说法。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今社会,免费班车作为超市的一种营销手段,应视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来店消费提供的配套服务,理应纳入其安全保障范围,因此超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使接受服务者免受财产或人身损害。

案件中,车辆驾驶员明知存在修路的情况,而车辆经过不平整路面时会颠簸,即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未能给予乘客必要的提示、说明、警示并采取减速措施,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张女士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因此,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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