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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傅文律师谈工伤案件确认劳动关系时怎样能胜诉

劳动工伤2012-08-04|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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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在劳动者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单位往往提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而只要其提出该抗辩,劳动局就中止工伤认定,让劳动者去确认劳动关系。能否顺利确认劳动关系,是工伤赔偿案件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往往很多劳动者由于该程序没打好导致工伤赔偿案件败诉。其原因是:在劳动合同法通过之后,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工伤等社会保险责任,将本单位正常业务发包给个人或其他组织,要么是劳务外包的形式,要么是承揽或承包的形式,不管怎样变化,其目的只有一个,即在单位和个人之间,存在一个中间主体,该主体大多是个人,以工头的形式出现,其与工伤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但没有用工资质,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施工资质。平常发工资,单位将工资给该工头,工头再发给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便将赔偿责任转嫁给该工头,而工头个人由于没有赔偿能力,往往就不了了之。为了打好工伤赔偿,笔者总结了如何在确认劳动关系时争取胜诉的几种办法,供大家参考:

举例说明:甲单位将某业务外包给乙工头,乙工头招聘工人丙进行施工或劳动,在劳动中丙发生工伤,甲单位将医疗费给乙工头,乙工头再支付给丙工人 ,丙工人伤后找单位赔偿,单位拒赔,找乙赔偿,乙赔不起。丙以甲为工作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甲不认可劳动关系,丙到仲裁委起诉甲,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在庭审时,甲单位声称不认识丙,和丙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其确认发生受伤属实,则一旦劳动关系构成,工伤认定就不可逆转,因此有心计的单位往往连受伤的事实都不认可。单位举证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证实没有乙这个员工,丙一般举证证人证言并让证人出庭作证,一起上班的同事丁和丙一样,属于乙找来的职工,丁证实其工作单位是甲,工资由甲发给乙,乙再发给丙和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丙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很难得到支持。但劳动部有一个文件,说的是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山东省高院也有一个会议纪要,说的是“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实际施工人,这是当前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因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和经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为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应追溯到具有合法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但不宜认定劳动者与建设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由于发包人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劳动者在转包、非法分包的工程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可以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由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只要职工能打赢确认劳动关系官司,如果单位对受伤没有异议的话,在工伤认定中可以复印开庭笔录,确认工伤就能大大加快。如果仲裁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要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确认劳动关系,如果败诉还能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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