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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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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一份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的民事裁定书

离婚2010-06-01|人阅读

本律师代理一起离婚案件诉讼,委托人是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王XX先生,是离婚案件的被告,原告董XX女士户籍地是山西省河津市人。原被告婚后一直在被告处生活居住,因发生矛盾而引起离婚诉讼。蹊跷之处在于原告利用其在河津当地的势力,虚构了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河津这一事实,并在河津当地法院立案。接受被告委托后本律师立即代表委托人向河津市法院提起管辖异议。要求河津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河北唐山滦县人民法院。并同时提交了委托人的户籍证明和当地有关部门的居住证明,证明委托人一直在当地长期居住。而当地法院仅以原告提供的所谓证人证言就轻易的认定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户籍地在滦县而不能证明居住地也在该地而驳回了我委托人的管辖权异议。意料之中是说考虑到原告董XX女士在河津当地的势力很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于该案正确的审查(看来被我言中),意料之外是对于一个如此清楚不过的管辖争议,法官竟能如此违背事实作出错误的裁定,可想而知,接下来进入案件实体审查时我们将要面对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我们也会就裁定提起上诉,希望运城市中级人民的法官可以秉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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