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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玉成律师
凌玉成律师
湖南-衡阳
主办律师

签订与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和风险防范

合同纠纷2012-05-01|人阅读

××公司合同法讲座

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风险和防范

第二部分 签订与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和风险防范

  第三章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节 合同自愿原则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里有必要重点讲一下但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意味着没有制约,没有限度,不能说当事人随便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这个也不可以,你要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可以。举个例子,大家以前都学过,莎士比亚有一个比较有名的戏剧叫《威尼斯商人》,那里边有一个黑心的商人夏洛克,他借给了安东尼奥一笔钱,说是无息的,但是如果你要还不起,我要从你身上割一磅肉下来,这就是《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的未婚妻鲍西亚,她最后假成律师到法庭上来辩护,最后说你要割他一磅肉,就必须正正好好割一镑肉,多也不行,少也不行,也不能流血,最后这个黑心商人是败诉了,大家都知道这个故事但是这个故事说明什么?当时在意大利的这个法律,它一定是过度地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什么意思?就是说,他们签的那个合同里边,你还不了我的钱,我要割你一磅肉,这个是有效的约定,要不法庭就没法支持你,但是现在还可以不可以,现在绝大多数的文明国家肯定都不能允许,我们国家合同法也有类似的条款,什么样的免责条款无效,就是你在合同约定,出了这种事我没关系,这叫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无效,其中的一个就是,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我签了这个合同,如果你身体受到伤害跟我没关系,这是无效的,所以说如果拿到现在,《威尼斯商人》这个剧就不能再演了,因为他们当时签的合同就无效,这个就是我们国家的合同法,虽然也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也有限度,那么除了刚才说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这种免责条款无效,由于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样的免责条款也无效,由于对方跟你签了合同,你的过错给人家财产造成损失,你还不承担责任,这种条款也是无效的,就是说我们国家的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也有限度。还有就是我们所有的公司营业执照都有一个经营范围,以前在《合同法》生效之前,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这种,由于某一方签合同超出了某一方的经营范围了,那么就认定为合同无效了,现在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只有说你的这项经营范围,是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必须单独办许可证的,你没办,那么你如果签了这种合同是无效的。比如石油、烟草都是专场的。

第三节 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节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节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合同的主要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一节 书面合同

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节 口头合同

第三节 其他形式合同    如超市购买商品行为

    第五章 合同的主体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第一节 自然人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有个特殊情况,除非是什么,除非是他纯获利益的这种,我们实践中会有,买房子,现在经常的买商品房的时候,把名字落在自己的小孩名下,有的时候这小孩才刚3个月,但是也可以落在他名下,为什么?因为给他房子不需要他付钱的,这个房子是给他的,他纯获利益,所以这种情况下,他是可以的。除此以外的不可以,都必须有他的法定代理人,刚才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现在我们有很多,影视圈的最多,童星,有的就十几岁,就是电视明星,电影明星,他的经济活动就多了,他不像一般的小孩整天在学校里边,没什么,就是买个铅笔、橡皮,他不是这样的,他经常接拍广告,接拍电视剧,那么对于一般地十几岁的孩子来讲,那这类的合同是不行的,这类的合同他是不能签的,这类的合同要他的法定代理人来签。

案例五:9岁小孩买飞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二节 法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一、企业法人(分公司、子公司 )  《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案例六:某某建筑公司诉某某房产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

二、 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就像医院,各种科研所,研究院,这些都是事业单位法人,还有我们政府机关下面有一些事业单位,如衡阳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那么事业单位法人也是一样,他也是要登记的,他也有个凭证,它的这个凭证叫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核发的机关就不是工商局了,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各个地方都有,中央有,中央机构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有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是所有的事业单位,都得到这个机构编制委员会去登记,符合条件了,他给发一个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有了这个登记证的,就是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三、社团法人 (略)

社会团体法人主要指的是各种协会、学会,这些都是社会团体法人,像我们北京市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什么电影家协会,电视家协会,他们也有证,是由民政部门核发的。

四、机关法人

所谓的机关法人指国家机关,各种国家机关,这个就比较麻烦,国家机关是没有证的,不像前三类, 机关法人,产生纠纷的比较少见

案例七:××县政府以办公楼为××公司借款担保案

第三节 其他组织

像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他不是企业法人,也是事业单位法人,也不是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国家机关法人,他是一种合伙组织,这种合伙组织不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说他就属于我们《合同法》里所说的其他组织。

  第四节 注意防范合同主体瑕疵

一、虚构主体

一种情况呢,就是有的时候会碰到虚构主体的情况,就是明明不存在这个公司,这个人来跟你签合同的时候,他也刻个萝卜章来给你签合同,这种往往带有合同诈骗性质,所以说关于虚构主体,我们平时在签合同的时候,要合适对方的主体资格,那么对于对方虚构,假设说是一个企业法人的话,我们在工商局都能查的到,现在也都很方便,工商局的网上都可以查到,存不存在这个主体。如果确实不存在,你没有核实,这就有可能被骗了,所以说虚构主体这个一般情况来讲,你只要有了这个防范意识,根据我刚才讲的那几类识别的办法,都应该能够防范的。

  案例八 2007年××大桥钢材诱骗案

  二、冒用盗用他人名义

第二类,叫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这种情况

案例九:刘大毛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实践中我也碰到过,我自己代理的一个案件,也是我们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他这个单位比较大,下面也有一些分公司,他有一次就接到一个起诉状,人家起诉他要求他给租金,就是房屋的租金,接到之后莫名其妙,我从来没在那个地方租过房子,怎么会出现欠人家租金,被人家告后,调查了解,就是有人冒用他们分公司的名义,跟一个房产物业公司签了租赁合同,为什么要用他们的名义,因为他们是一个国有企业,相对来讲会有信誉,好从房产主那里租这个房子,另外他租的面积比较大,说是有这么一个单位里租,相对来讲呢,比较容易取得对方的信任,结果对方这个物业公司,还真的就没审查,他们两个人去了,说其中一个就是这个分公司的工会主席,跟他们来谈,说是从报纸上看到这个广告了,我要租你这个房子,我们一部分作为宿舍,一部分做什么的,最后谈了两遍,价格给的还合适,就跟他签了,也没去考察,也没打个电话问一问,最后盖的章也是盖的分公司的章,跟我们那个顾问单位分公司的章完全不一样的,一看就知道假的,最后这家他给不了租金了,他个人跑了,房产主找谁要租金啊,一看合同上盖的有这章,就起诉了,结果最后法院驳回起诉,因为主体不是我们,他这个章也是假的,那么你说房产主这个物业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找签合同的人也找不到了,只能自己受损失,所以说现实中,就有这种情况,冒用盗用别人的名义。

第七章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下面分别简单地讲一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当事人就是合同的主体,只有明确的主体,才能确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一旦发生纠纷,才能准确地确定责任人和管辖法院。

二、标的

所谓标的就是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这是一切合同都要具备的条款。否则,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必要性。标的可以是物,如买卖合同;也可以是行为,如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

三、数量

这是合同当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尤其是在购销、定做、承揽等合同中,明确约定数量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否则,难免会出现合同纠纷。

四、质量

合同所指向对象的性质、规格、样式、标准等。如订立购买家俱合同,就应当对所购买家俱的原料、样式、件数等作出明确的约定。

五、价款或者报酬

也是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为了确定权利、义务而进行的经济活动,既然是经济活动,就必然会有经济利益。买卖合同必须约定商品的价格,服务合同也必须约定服务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是即时履行还是定期履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履行期限作出约定,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具有重要意义,避免拖延履行合同。

履行地点和方式是指交货地点、付款方式。在异地签订合同时,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避免履行时出现争议。

七、异议的提出

在合同是最好约定对于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约定具体的异议时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关于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下面将专门详细阐述,这里就不讲了。

  另外还有运输方式问题、包装标准及包装物是否回收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等最好也能作出约定

  

  第八章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第一节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节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案例十:江苏泰州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第九章 关于合同担保问题

  第一节 担保主体

  第二节 抵押担保登记 案例十:衡阳市商业银行诉金鹊油脂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

  第三节 担保范围

  第四节 担保责任

  第十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无效情形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二节 对无效合同的处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三节 可撤销的合同情形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例十一:某某房产公司诉某某撤销权纠纷案  第四节 对可撤销的合同撤销后的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十一章 关于违约责任条款

  第一节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义务与违约责任条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至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节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限制与调整

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

1、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第五节 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及处理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节 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定与约定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管辖权规定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十二:衡阳某某旅行社诉某某旅行社合作合同纠纷案

三、专属管辖

第十二章 其他应注意事项

第一节 签字与盖章

第二节 合同签订时间

第三节 合同签订地点

第四节 合同骑缝章

案例十三:HB公司诉HW公司服务合同案(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诉房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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