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中山镇常乐村2组,身份证号码:510282198204016218
法定代理人:谭,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周,系原告之母
被告:东莞市 不锈钢水塔制造厂
投资人:陈
住所:东莞市南城区
被告:陈,男,成年人,住址:东莞市南城区,系东莞市 不锈钢水塔制造厂投资人
被告:东莞市 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
住所:东莞市东城
被告:东莞市 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东莞市黄江镇
原告因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56815.2元;后续费用65700元;误工费15331.03元(每月1950元,从2009年11月7日入院起至2010年4月26日伤残评定共171天);护理费237690元(住院护理费3690元,出院后20年的护理费234000元,按每月975元计);营养费2460元(每天20元计);交通费1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陪护家属伙食费19586元,住宿费18450元(150元/天);残疾赔偿金102396.8元;残疾辅助器具及日用品费188.5元;鉴定费443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以上合计548756.03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 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将该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东莞市 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环保公司将部分工程转给东莞市 不锈钢水塔制造厂(以下简称水塔制造厂),水塔制造厂指派原告到酒店工地施工。
2009年11月7日晚23时左右,因酒店施工现场缺乏安全管理措施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原告在工作时候被电击伤,当场昏迷,出现呼吸、心跳停止。事发后工友将原告送至东莞市黄江医院抢救。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只好于2010年3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电击伤;2、心跳呼吸停止,心肺复苏术后;3、缺血缺氧性脑病;4、左肩软组织电灼伤溃疡等,医嘱:继续治疗。
2010年3月24日,原告父亲委托东莞市新涌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学精神病鉴定,诊断为电击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伤(中度)、器质性遗忘(极重度)、人格改变,精神方面评定三级伤残。
2010年4月20日,原告父亲委托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后续费用鉴定,鉴定意见为:伤残三级、完全护理依赖和后续费用为65700元。
原告因治疗伤病已经花费了家庭所有积蓄,还需要长期进行康复治疗,本人又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并需要终生护理。
而被告方在入院初期抢救时支付了一万多元医疗费后就拒绝承担其法定赔偿义务,原告多次向水塔制造厂、环保公司等催要医疗费等费用,他们均不予处理。
酒店作为工程的发包方,环保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承包方,对原告至今没有足额获得赔偿款负有不可推卸的偿付义务;水塔制造厂作为部分工程项目具体承建方,雇佣原告提供劳务,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起诉,望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如诉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