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跟快递公司打交道。但快递公司有时也会丢失托运的财物,这时去找他们赔偿,他们往往振振有词的说,没有保价的财物,只能根据格式条款规定,按运费的三倍(或其他很少倍数或金额)赔偿。他们的这种说法成立吗?
笔者近期办理了这样一件案件,
2010年12月23日,原告因需交10台410万像素数码望远镜(总价为10500元)给北京一家公司,便找到被告的业务员彭某,将该批货物交给被告运输至目的地,为此原告支付了82元的运费,但没有保价。不料,被告的业务员收到原告该批货物后不久就告知原告全部丢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却只同意按格式条款中规定的三倍运费即240元赔偿。原告当然无法接受,就起诉到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对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而不能根据被告的格式条款确定的计算方法来赔偿。因为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被告作为专业快递公司理应负有保管义务,将货物安全送到目的地,但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灭失,造成原告损失,显然负有重大过失责任。在被告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被告不能援引约定的保价条款和限额赔偿条款来对抗原告,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
法院审理后,被告看到自己无法胜诉,就同意赔偿八千。原告因为自己没有进行保价,也有一定过错,也同意接受八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