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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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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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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分担

离婚2012-11-05|人阅读

离婚故事之离婚债务分担——李妍律师

访谈背景: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咫尺姻缘歌巧合,百年好合庆良辰。”优美的古诗词中充满了人们对婚姻关系的期盼。但是近年来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却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离婚导致婚姻家庭等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变化。尤其是其中财产关系更可能让曾经你侬我侬的甜蜜爱人变为势成水火的仇人。那么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离婚后如何分担?

案例导入:201153日至27日,黄某分四次向缪某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个月。同年531日,黄某与妻子李某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约定因黄某嗜赌成性,双方自愿离婚,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由黄某个人偿还。同年1229日,黄某因纠集他人赌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黄某未能归还借款,缪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和已经离婚的妻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35万元。日前,这一请求被法院驳回。

1.李律师,根据您丰富的执业经验,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哪几类?

李妍律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负有赡养义务而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多复杂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妍律师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够证明是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有两种情形: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两种情形均属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3. 李律师,对于分居期间债务如何处理?特别是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们如何证明?

李妍律师: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分别是1、如果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夫妻共同偿还。2、而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其经营、生产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离婚时,另一方不必代为清偿。

生活确实很无奈,很多时候事实不可能还原,真相不可能重现,现在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分居期间债务的证明可以通过调取暂住用证,租房协议、查询工商登记等等各种手段来进行证明,建议一有疑问及时咨询律师进行事前风险防范和事后风险控制。

4.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李律师,那这样是不是意味着另外一方就完全没有责任?

李妍律师:另一方不是完全没有责任的,个人债务约定由债务方独自承担,另一方可以没有责任。但是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就只是在夫妻双方之间生效,不能用来对外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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