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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首例刑事和解经典案例

刑事辩护2013-04-24|人阅读
安徽省首例刑事和解经典案例
三年以下刑事案件可“私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并属于一罪……被害人(单位)无异议的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昨日上午,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获悉,该院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今后也可以“私了”,该举措已得到安徽省检察院的肯定,此举标志着我省首次施行“刑事和解”制度。

  前姐夫重伤小舅子判缓刑

  前姐夫和小舅子发生争执后,小舅子被捅成重伤,以致原本关系就很紧张的两家矛盾再度升级。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不仅细心地发现嫌犯在打斗中受伤,使得嫌犯得以取保候审接受治疗,还多次耐心劝解双方和解,使得这起矛盾尖锐的刑事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2007年12月29日晚23时许,夏某某来到前妻住处看望女儿。由于话不投机,和前妻发生了争吵。前妻回到娘家,见姐姐哭泣,弟弟王某当即赶到姐姐家和前姐夫发生争执扭打。双方在扭打中,夏某某顺手摸起床边的一把水果刀朝王某腰部捅了一刀(经鉴定,为重伤)。夏某某很快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被关押。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王某对夏的怒气还未消,执意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夏某某。而关在号房里的夏某某则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夏某某也告诉承办检察官,自己在案发过程中也被王打了。经过医院检查,发现夏某某眉骨外伤性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案情随即出现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前姐夫夏某某把小舅子打成了重伤,小舅子同时把前姐夫打成了轻伤,依照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应各承担一定的责任。

  见双方持这样的态度,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多次对双方进行劝解,最终感化双方。在两人的态度发生转变后,检察官随后给夏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夏某某十分感动,出监后不久即与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以最快的速度把赔偿款筹齐交给了王某,并且表示对王某造成自己轻伤一事不予追究。检察机关随后建议公安机关按照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对王某轻伤害一案撤销案件,对此王某十分感动,表示愿意谅解夏某某。检察机关对夏某某伤害一案提起诉讼后,建议法院对夏某某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至此,一起剑拔弩张的刑事案件在检察官的调处下得以妥善解决。

  

  五类案件可“私了”

  据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朝东介绍,“刑事和解”是指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同意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实现“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张朝东表示,适用“刑事和解”处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附加刑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除外),因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刚达数额较大起点的盗窃案件,以及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案件。

  同时,适用“刑事和解”处理的案件必须具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属实并且仅为一罪、有明确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被害人(单位)无异议;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有相应的帮教条件等七个条件。对于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和解以及其他机关和单位在职权内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检察机关均承认其效力。

  15日内必须作出调解

  “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所采用的态度是主动提示、告知,被动规范性的执行”,在接受采访时,张朝东表示,“刑事和解”是宽严相济执法的一个体现,目的是为了降低诉讼成本,防止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重新犯罪,通过认罪程序,使其重新悔过,并且可以防止收监后被其他犯罪分子所污染。与此同时,“刑事和解”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起到消除矛盾、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采用“刑事和解”已对16件18人作出了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同时,发现已和解后公安报捕的,通知公安机关撤案的达20多起。

  据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琳介绍,此次“刑事和解”制度,是检察院与司法局共同建立的。在当事人要求和解时,检察机关应委托案发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平等自愿的原则独立进行调解。调解的期限一般为15日,接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委托调解的期限自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检察院的《委托调解函》之日起计算。在规定期限内难以调结,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的,可以向委托机关提出延期要求,经委托机关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超过规定期限又未提出延长申请的,检察机关视为未达成调解协议。

  和解获赔后反悔检察院不再受理

  据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侦监科长裘晓薇介绍,适用“刑事和解”不代表公安机关在当事人私了后就可以不立案,若检察机关发现符合“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在当事人私下和解,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检察机关将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撤销案件或者不移送起诉,违反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将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对于“刑事和解”效力确认后,当事人反悔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但被害人在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后反悔的,应维持原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检察机关已作出不予逮捕、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反悔的,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机关不再重新处理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亲友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威胁、报复被害人,查证属实的,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公诉。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将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亲友若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同时加强对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的监督检查,发现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非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将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安徽省首例刑事和解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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