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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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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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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继承2011-07-29|人阅读

一、申办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必备的证件或证明材料有:1、遗嘱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遗嘱公证书;3、遗嘱人的死亡证明;4、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5、遗产为房产的,提交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查询证明;6、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7、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证明;8、有权继承遗产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地址、电话等;9、如设有遗嘱执行人,还应通知遗嘱执行人带身份证明到场。二、遗嘱继承公证的受理条件受理的必备条件是:1、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处执业区域范围(不动产在外地的,应告知到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申办);2、提交的遗嘱人死亡证明真实有效;3、公证申请人为依法有权继承遗产的人(遗赠的除外);4、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了有效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5、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合法存在;6、申请人已通知遗嘱执行人及其他有权继承遗产的人到场。三、公证审查与核实内容(一)审查重点:1、相关人员身份、资格;2、遗嘱人死亡证明是否为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原件;3、申办公证所依据的公证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4、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该项财产有无发生变化,其权利有无受限制情形;5、遗嘱是否依法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及胎儿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是否存在依法应清偿或缴纳的债务及税费;6、遗嘱人生前是否与他人依法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在订立该遗嘱后进行变更、撤销,或者就该遗嘱所处分遗产又立有其他公证遗嘱;7、遗嘱继承人是否存在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情形,8、继承人之间是否就此遗嘱或者该遗嘱所处分财产提起诉讼。。(二)核实的主要方式:1、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知情人;2、向出具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了解相关情况;3、收集、查证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履行的程序承办公证员应当履行的程序:1、查阅核实公证遗嘱之卷宗;2、在行业内部查询该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3、告知申请人及时通知其他有权继承遗产的人到场;4、向所有有权继承遗产的人公开遗嘱内容;5、告知如有提异议的,应在公证办证限期内(自受理之日起最长六个月)提交有效地证明材料,如不能按期提交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使异议成立,将无法阻止遗嘱继承公证书的出具;6、向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单位以及知情人进行核实,并作出工作记录;7、如异议成立或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公证员应当立即终止办理,并书面通知公证申请人。 五、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继承取得遗产的人。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说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应当包括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以及父母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我处就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资格问题展开过讨论,第一种意见认为:“遗嘱继承只能是法定第一或者第二顺序继承人,因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故孙子女、外孙子女应是受遗赠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如遗嘱人立遗嘱时,其子女均健在,或者在遗嘱人立遗嘱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死亡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成为遗嘱继承人。但是在遗嘱人立遗嘱后、遗嘱生效之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死亡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应为遗嘱继承人范围。”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二)确定遗嘱效力的要件 遗嘱效力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此项内容。)另外,遗嘱还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当然,这只局限于遗嘱人立遗嘱时本人怀有身孕。)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指出:“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三)关于遗嘱公证书等已生效的遗嘱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如不存在程序上、法律适用上和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公证员就应当将其作为办证的合法依据。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自然不用细说,因为公证书是国家依法设立的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证据,依法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些内容在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和公证法中都是有明文规定的。 (四)对于“申请人之间无争议”的理解对于其他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无论其异议是否成立,均不能认为是“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因为,公证处受理的是遗嘱受益人的申请,其他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只能是遗嘱继承公证事项的关系人。(五)关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未经公证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公证处是无法直接确定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为自书遗嘱往往是在秘密状态下设立完成的,遗嘱人死亡后无法单凭此遗嘱证实其真实性,也无法查证是否为其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需要所有继承人认可才能认定其有效性。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虽然,可以间接来证明立遗嘱人的行为事实,但是,其他继承人有足够证据能够证实遗嘱无效的,也不能认定该遗嘱效力。故对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应当慎重。六、与遗嘱继承公证有关的问题就房产而言,我市的房屋管理部门即将要求遗嘱继承人提交遗嘱继承公证书,遗嘱继承公证书办理的好与不好,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公证信誉,所以,依法办理好遗嘱继承公证,我市当前公证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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