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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二份合同部分条款有变更,而且不公平不合理。第一份合同中有违约金赔偿是按所付款的万分之一乘以违约天数赔偿,换合同后把违约金改为总房款的千分之一。结果几千元的违约金变成几百元。这样的合同有效没?能否按第一份合同主张请求赔偿?谢谢。

其他 2015-12-29 14:3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是你自愿签订的以第二份为准。
  •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要适用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主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有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什么是过高或过低,在下文中讨论。
    3、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不请求则一般不处理,但也有法官依职权裁判的实例。
  • 一般按第二份合同,合同有效。
  • 以后签订合同为准。
  • 以第二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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