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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7年3月份在拖网渔船出海打工,上船时与船东口头约定了年工资26000元.当年7月份我自己辞退干别的工作,期间我向船东支取了2500元工资.08年2月份我向船东索要余下工资6000多元,但船东以我自动离职违约在先为由其一,其二他讲就是付工资也不能把年工资按12个月平均分配,他讲3月至8月份为海上生产淡季(春天出海少,6_8月又是休鱼期)这期间只保最低生活费,秋季多付工资.也就是说分阶段付清我的年工资.3_8月份付工资少,其它6个月付出工资多(他说劳动法有规定可根据行业特点可分阶段,按不同比例支付我的年工资).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如何讨回所欠工资?

诉讼 2009-03-15 17: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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