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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交给乙一张经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方追索,甲方以乙方所交货物质量为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6天前通知银行止付。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银行 2011-04-17 0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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