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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给别人写的收条上明确注明是代办某大学高考录取,共23.5万,07年的事,没办成。前不久我收到法院传票,要我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算夫妻共同债务吗?我对此事并不知晓。刚知道我先生07年那时注册了公司,会影响到判断这笔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这笔款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就不应该算夫妻共同债务。我认为应该原告举证,我不明白我该怎样举证这笔钱没用于家庭生活?我觉得很冤枉,为什么我先生在外与他人因招生引发的财务纠纷要我为他买单?我很气愤!难道我要天天跟在我先生后面不成(我与我先生有书面婚内协定,约定收入债务各归各),法律能保护我吗?

其他 2009-02-20 11: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知道你先生注册的什么公司,如果是公司债务应该有公司承担
  • 肯定是需要你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们夫妻之间有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的书面协议,且对方知道这样的协议。那才可以免除你的偿还责任
  • 欠条上的明确注明以及你们之间的约定可以证明该债务非你们共同债务。若需进一步帮助可电话联系咨询免费)
  • 你好,根据以下规定你自己应该可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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