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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打医疗事故官司的律师们:有一件事向您们咨询,护士在执行医嘱时,错把利尿剂当强心剂使用,同时,护士签名是代签的,出现了一个名字,两种笔体签字,此次用药8小时后,患者出现窒息,请问这名护士要对此行为负什么责任?医院要承担责任吗?如果医生开的医嘱用药剂量低于药品使用说明书注明剂量的8倍,医生要负什么责任?

其他 2017-02-06 20:0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专家律师建议:(1)为使鉴定公平公正,【切记不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为防止医院篡改、伪造、销毁病历,应立即自行或委托律师到医院复印客观病历,并【封存主观病历】;(3)能否胜诉取决于律师能力而非案件事实本身,建议委托医疗律师代理诉讼。专家律师提醒:(1)医院赔偿的前提是存在诊疗过错;(2)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需仔细分析病历才能确定。
  • 强心利尿本身是一起的,由于医学专业性较强,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复印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找专业律师分析过错,若找不出过错,鉴定专家不会给你指出问题的,本人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相信不会让你失望。
  • 护士属于职务行为,自然由医院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严重损害后果的话,赔偿数额不会很高。至于用药剂量低责任大小,那要看是否是针对主要病症的主要用药。
  • 窒息后是否发生损害后果?
  • 护士在执行医嘱时,错把利尿剂当强心剂使用,同时,护士签名是代签的,出现了一个名字,两种笔体签字,此次用药8小时后,患者出现窒息,医院要承担责任..........................
  • 护士在执行医嘱时,错把利尿剂当强心剂使用,同时,护士签名是代签的,出现了一个名字,两种笔体签字,此次用药8小时后,患者出现窒息,医院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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