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因房产于1992年登记错误,原告于2001年起诉被以超诉讼时效驳回,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后向二审法院、省高院、最高法院申诉,均维持一、二审裁判,二审法院和省高院有驳回申诉裁定,最高法院只是在2015年4月16日视频接访时维持了三级法院裁判,同时以时效超期让原告服判息诉。现原告有证据证明当时房产登记确有错误,违背了当时的法律、法规定,如再次起诉请求撤销房产登记是否可以?若起诉应向哪个法院提起?如申诉可否向检察院提出?应向哪一级检察院提出?请专家指教。谢谢!

行政诉讼 2017-03-06 01: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房产于1992年登记错误,原告于2001年起诉被以超诉讼时效驳回,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后向二审法院、省高院、最高法院申诉,均维持一、二审裁判,二审法院和省高院有驳回申诉裁定,最高法院只是在2015年4月16日视频接访时维持了三级法院裁判,同时以时效超期让原告服判息诉。现原告有证据证明当时房产登记确有错误,违背了当时的法律、法规定,如再次起诉请求撤销房产登记是否可以
  • 建议行政诉讼
  • 登记错误是实体审查范围,诉讼时效是程序范围,如确已过时效,无法进行诉讼程序。
  • 你这个行政诉讼,如果当时起诉进确实过诉讼时效了,也只能这样了。如果你还是不服,可以向最高检申诉申请下抗诉试试。
    【追问】2015年4月16日最高法视频接访后,原告又向房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将第三人房产登记信息向原告公开,房管局以申请人既不是权利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为由拒绝公开并回复。原告隨即起诉,法院判决撤销回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重新作出答复。2016年8月10日,房管局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了第三人房产登记信四份,一是私房确权审批表,二是私房发证申请表,三是产权证件失缺具结书,四是房屋平面图。仅此四项与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相差很大,连法定条件的三分之一都不到,更何况该四份材料中的原告签名均系他人假冒,原告一没签名、二不知情。象这种情况可否重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房产登记?如不能起诉只能申诉的话,应向法院和检察院哪个部门申诉?如向检察院提起,应向哪一级检察院提起,请您指教,谢谢!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呼和浩特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