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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去年6月份在我们这转让到一家门面来做早点生意,因为这房子是国资委的所以房子的租金比市面上要少一半,所以当时转让费高达6万 我也坦然接受了。因为国资委的房子是一年一拍而我们转的房子是今年3月到期,为了保险起见在和转让人签订了转让协议的同时我又和国资委签订了同意转让的协议,因为在每年拍租的时候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另外在与国资委签订合同的时候原合同上有一条是转让费和国资委无关,在国资委领导的默许的情况下我划掉了这一条,之后国资委盖了章签了字。而今年二月份我接到国资委的通知要收回这一带的房子另做他用,并且表示转让费与他没有任何关系!叫我限期搬走。而我认为如果当时国资委不让我划掉那一条我是不会冒险来转这个房子的。如果当时没有这一条也无法说明他们会认可这个转让费,可有这一条却同意我们签字之前把划掉不就是代表他们会对这个转让费负责吗!所以我想请教一下如果走法律程序这合同是被划掉的关键一条能不能让我能拿回自己的转让费!?

诉讼 2011-06-13 1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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