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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孩子在游乐场和另外一个女孩争抢玩具,女孩妈妈先动手打了我,先撅的手指,又用手把我的脸抓破了,左脸蛋一条4厘米,右脸蛋2条共5厘米,鼻子有3厘米,下巴下方的脖子位置有7.5厘米的伤口,我这个算轻伤还是轻微上,四肢好多被抓伤,有10多处,

其他 2018-08-06 22:1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 轻伤属于刑事方面的概念,而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二者没有关联。
    如果是因他人侵犯而致受伤的,应该按照民事法律进行赔偿,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者可主张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是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先动手一方在认定责任是往往会被认为存在过错。如果伤达到轻伤(以上),你们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轻微伤,抓紧鉴定
  • 需做伤情鉴定确认。
    【追问】您好,2018年7月4号17点左右发生的,报警了,警察说看病去,今天是7号,还没做鉴定,现在还能做吗?有没有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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