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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五一”在碧×尔电器城买了个液晶电视,商家第一次发货给我装机时发现机子外壳有一处严重变形,当时电视售后服务人员(非商场售后)给我填了张单换机,于是拿着这单子找商场换机,他们答应了。过了几天给我送来一款同型号的机子,但装机后进入工厂菜单发现这机子已经播放了300多个小时,这无疑是一台样机了。为此我找商场协商了好几次,他们说没有同型号的了。只能是做退款处理,而且只退原款,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我提出换今年的另外一款型号(我现在这款型号是该品牌08年最高端)他们以差价为由拒绝更换。商场的这种做法我认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商场向消费者隐瞒了该电视是样机的事实。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之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请问律师,我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啊?可以叫该商场双倍赔偿吗?

消费者维权 2009-05-19 17: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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