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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是房东,我把房租给了二房东,租期五年,现在租期,过了三年,还有两年到期,合同写的是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话,赔偿对方一年房租,但是现在那个租客要求我赔偿他三年,房东房租不按合同办事,碰到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做?

其他 2019-08-11 11:3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有授权给二房东吗,租客是和二房东签的合同,应当是追究二房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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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3、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4、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 房屋租赁过程中,房东的义务一般为:房屋主体的维修,比如外墙漏水、房屋主体存在安全问题等;内部家具及用品的维修由租户负责。这些应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接收房屋时检验设备的使用情况。划清维修责任,在入住前损坏的,由房东维修好移交给租户,退房时,房东再检验,租户使用过程中损坏的,由租户修理好退还租赁押金,或在押金扣款由房东修理。
  • 合法解除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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