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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4月23日签订了分期购车合同,分期两年,5月15日提车,6月15日开始付贷款,贷款全部还清时收到法院传票说我们只还了2期贷款,被告了才知道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经销商利用我们签署的空白页签名与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当时我们签完购车合同后,经销商要求我们在几张空白页上签名称要办剩余贷款用,我们被告了才知道他们利用空白页与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同类案件当地有几十起,告经侦不给立案调查,称白纸黑字是我们亲笔签名。我们认为此合同不是我们真实意愿的表达,而且租赁公司也没有来人与我们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地也是我们从来没去过的地方,所以合同不成立。

其他 2019-08-25 00: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贷款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未经本人签字,本人也未授权他人签字,贷款合同对本人无效,本人不需要承担合同义务。若贷款方催告本人确认是否是本人签字,本人未作表示,视为本人拒绝追认他人代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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