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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老公出轨被我发现,而且我有很直接证据。所以我提离婚,现在我老公同意离婚,但我婆婆说要我们把她之前帮我们带孩子的抚养费,还有她帮忙带孩子的工资。一并给她才同意给我们户口本。我想咨询这个费用我该出么?还有男方说离婚后我和他一个人带一个星期的孩子,这样合理么?如果我起诉离婚最后的结果大概是怎样的?

离婚 2019-11-06 17:1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你们之间协议离婚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离婚,你婆婆要求支付工资等都是不可能支持的,孩子的抚养会根据各自情况,如果还小一般判由女方抚养,只要双方同意离婚,这些问题法官会根据法律判决
  • (一)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

    )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以上三个阶段是法院起诉离婚程序中的必经阶段。

    (四)单方离婚即同过诉讼手段进行离婚,其程序为以下八个步骤: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起诉离婚时,财产分割通常会依照下列原则进行: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 你所讲的这个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您好,不需要承担。协商不成,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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