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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给与的彩礼、婚宴在11月份旅行、在5月底到11月期间男女双方存在偶尔共同居住的情况、同时也发生过性关系、是否构成共同居住情况、在聚餐婚宴之前离婚、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支持退还彩礼钱、谢谢

离婚 2019-12-04 20:4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1、离婚 及是否打掉孩子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事,任何人不得强制胁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和别人同居,是一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去证实。
  • 1、能否离婚,这种情况下对方如起诉离婚,则判离的可能性很大,因符合最高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意见” 2、彩礼和三金问题:根据最新的《婚姻法解释》,双方未登记结婚,或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的,或给付彩礼使给付方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所以,如果没有其他新情况,或男方的过错因素,则男方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对您的咨询回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当双方因返还彩礼发生纠纷时,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处理,您可以依第十条第二款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为由申请与对方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 退回彩礼有法律規定,想清楚到律师事务所面谈。
  • 你好,一般办理了结婚证一般都不能退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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