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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2012年以买卖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小女儿,但当时老人并不知道是房子的签字,因老人常年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在精神病院住过院,一直吃药至今,精神时好时坏,但当时没有办精神残疾证,小女儿骗她常年有病乡里有补贴去签字,我是大女儿,上星期五去查了档案,当时有20万的托管资金虽然是转到老人卡上,但老人实际并没拿到,关键是现在小女儿非但不尽赡养义务,还一直虐待老人,有打老人照片和派出所调解记录,调解记录上写同意老人住并承担老人一切费用,老人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小女儿也不肯用人照顾老人,只能住我处,我处是租的房子,现小女儿还准备把房子卖掉,想请问:老人可以要回房子吗?如要不回,可以要回当初的20万吗?老人的房子有居住的权力吗?当时派出所的调解记录由小女儿承担一切老人费用,如上法院,那调解书有效吗?谢谢!

其他 2019-12-07 0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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