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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规定:只要一个月请假超过3天(或7天),将推迟一个星期(或一个月)发工资;并且规定十月份至十二月份不能以任何理由辞工(特殊情况需有证明)。我又不想在那里工作了,我该怎么办?请问上述两条公司规定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第几条?请分别回答,万分感谢!

其他 2011-11-05 2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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