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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8日在一家公司上班,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每月,试用期后工资4000元每月,一个月后,老板口头通知我转正了,4月28日,以我在公司向同事私自借钱为由,解除了和我的雇佣关系 期间,公司管理混乱,本人亦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和为个人办理社保,公司始终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工资的拖欠一直很厉害,2月份的工资4月18号才拿到,我2月份以后的工资始终按照3000来执行,期间我问过转正后的工资,老板说我态度转正了,能力还没有,工资是根据能力来确定的,所以我转正后的工资无法定 5月8号,我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以下事项: 1、在职期间(2月18至4月底)社会保险,按企业应该缴纳的每月400元计算 总共1000元 2、3、4月份双倍工资,8000元 3、未满半年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2000元 4、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解除合同,额外补偿(有的叫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4000元, 请问:1、我可以得到多少赔偿金? 2、仲裁胜诉的话,我可以多久以后拿到这笔钱? 3、企业如何支付给我?

仲裁 2009-06-03 0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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